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轻松”小额消费不免息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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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轻松小额消费不免息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浙 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轻松”小额消费不免息卡章程 (下称章程)。第二条“泰轻松”小额消费不免息卡(以下简称小额不免 息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 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和有效期内先透支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具有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小额支付应用(即电子现金)以及银 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免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第三条发卡机构、小额不免息卡持卡人
2、、担保人、特约商 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小额不免息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小额不免息卡并获得卡片 核发的个人或单位。(二)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 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包括固定额度 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到期不更换新卡或中途需停止使用 的,应在小额不免息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 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 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更换新卡后,本章 程或其不时的修订
3、继续有效。如持卡人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 期的小额不免息卡不能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持卡人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持 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小额不免息卡所欠账款。同时持卡人仍须承 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对于销户后发生的小额不免息卡欠款,发卡机构保留相应追索权 利。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小额不免息卡申请 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 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余额提取业务, 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因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 失,若持卡人申请销户时未将卡片交回发
4、卡机构,发卡机构不承 担退还持卡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持 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小额不免息卡还款的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 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同账期内还款顺序为先利息或费用后 本金;逾期91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进行归还。在持卡人出现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或发卡机构认为持卡人风 险加大等情况或应监管要求时,发卡机构有权变更持卡人的还款 顺序。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双方约定的日期从约定还款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 项,用于归还小额不免息卡欠款。扣收不足部分持卡人应及时直接存入小额不免息卡账户偿还。持卡人应自行确保还款账户中有
5、 足额资金用于清偿欠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持卡人 自行承担。第五章计息和收费第二十九条小额不免息卡发生的所有透支交易均无免息期 (包含预借现金、转账和消费),所有交易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 (年利率最高百分之十八,具体利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为准), 最低还款额参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轻松”小 额消费不免息卡领用合约。第三十条小额不免息卡透支按日计收,按月计结,透支利 率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小额不免息卡账户 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小额不免息 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对于透支(包含预借现金、转账和消费)均须 支付从透
6、支交易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止的利率为每日万之分 五(年利率最高百分之十八,具体利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为准) 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主账户进行指定圈存转出或非指定圈存 转出的,对主账户而言,交易视同消费。第三十二条除持卡人特别约定外,小额不免息卡一经激活 即具有预借现金功能,可通过ATM等自助设备、网点柜台、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合法机构或渠道提取 现金或转账。持卡人办理现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支付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入账日止 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最高百分之十八,具体 利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为准)计收利息,并按发卡机构小
7、额不 免息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第三十三条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 额的,账户会逾期,发卡机构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 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第三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小额不免息卡需按发卡机构对外公 布的服务收费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补换卡手续费、分 期手续费以及存、取现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发卡机构直接 计扣持卡人小额不免息卡账户。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利率标 准等内容均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详见浙江民泰 商业银行官网()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服务价格价目表未涉及的, 以相关最新公告为准。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8、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持卡人)资信状况,有权 根据申请人(持卡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其有关资料, 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 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根据 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资信变动及用卡等情况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 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二)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 向持卡人及担保人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 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催收欠款。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 但不限于:依法处理持卡人保证金、质押物;
9、从开立在发卡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追偿及委托 第三方进行委外催收等。(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四)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小额不免息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要求,及发卡机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对申请人、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进行确定及做相 应的调整。(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 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 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小额不免息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 利,并
10、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小额不免息卡;发卡机构 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 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买 卖、出借银行卡等行为;小额不免息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 过期并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 卡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 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 取消持卡人的小额不免息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 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小额不免息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通知并 征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行为对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 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当
11、事人及持卡人的法律责任。(A)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小额不免息卡、盗用 小额不免息卡、冒领冒用小额不免息卡进行诈骗以及其他利用小 额不免息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报案起诉,并追究其刑事 责任。(九)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 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 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发卡机构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十)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 责任。(十一)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 目名录,持卡人使用小额不免息卡需按照监管规定及发卡机构对 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小额不免 息卡账
12、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 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 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 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网站为准。(十二)发卡机构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 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 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在原担保范 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持卡人及担保人同意发卡机构在实现通知事 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事宜等),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按照领用合约留存的地址邮寄通知、电话或短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通知,同时同意发卡机构通过官
13、方网站或者媒体公告及 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进行通知。(十三)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权利。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小额不免息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 括小额不免息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 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 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但若当期账单内无交易发生且无未清偿款项,或发卡机构已通过 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提供当期对账 单。(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
14、机 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 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小额不免息 卡信息和数据。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小额不免息卡所承诺的各项服 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 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小额不免息卡的功能、使用 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 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 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
15、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 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五)持卡人不承担其小额不免息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 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 名下小额不免息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申请资料为无效 申请资料。(二)持卡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变动, 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 则,发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
16、责任。(三)持卡人在收到小额不免息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 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用卡交 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 承担。(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包括 但不限于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违约金等 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 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小额不免息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 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 款项。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 盗取。(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 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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