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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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研发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团队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
2、制定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1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专项、基金等)组成。各计划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以产学研合作形式或企业联盟形式协作攻关,在设定时限内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
3、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的,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
4、公益性课题研究。(五)创新平台专项。主要支持相关单位获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创新平台资质(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创新空间等),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2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创新人才工程。主要支持以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目标,开展对物质条件依赖度较低的相关课题研究。(七)知识产权专项。主要支持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众、企业、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相关活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为企业发展壮大以及开拓外部市场保驾护航。(八)其他专项
5、。主要支持前七个专项不能涵盖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完成上级科技项目补助、科学技术普及”等。第五条在保持计划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政策、机制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六条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为3-5年,其他各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项目资助形式一般为无偿资助、无息借款、政策性兑现、股权投资等,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规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问题及科
6、技3创新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相关项目:(一)无重大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惩戒期已满;(二)属于企业或社会团体性质的,应当是在克拉玛依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一般应至少顺利完成1项以上区级科技项目;(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能力,并设置负责科研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机构;(四)有完善的科研管理、科技成果奖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实际发生效用,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研究人员、场所、资金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第九条在多方共同申报项目的过程
7、中,申报活动发起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余各方为参与单位。主责单位在项目的申报及后续管理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单位在主责单位组织下,投入相应人、财、物参与项目全过程实施或部分课题研究。多方共同参与的项目,各方必须在申报前商定项目研究成果归属权。第十条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按项目实施能力将项目申报单位分为强、较强、一般三个等级,其在项目实施期内可以同时承担的项目数量限定如下:4(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地方骨干企业、专业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类产业基地等)属于项目实施能力强的单位,最多可承担3项;(二)不具备
8、上述资质的上市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项目实施能力较强的单位,最多可承担2项;(三)其他单位以及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属于实施能力一般的单位,可承担1项;(四)创新人才工程项目不受以上限制。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样本编制项目申请书及经费预算书,同时提供可以佐证申请书及预算书所述内容的相应附件材料,并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期限提交。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承担或参与过项目研发工作的经历,其中:重大专项、科技惠民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副高级,或职务为副处级及以上;其他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中级,或职务为正科级及以上。第十三条项目组成员结构规定如下:(一)项目组成员一般为1
9、1-20人(软科学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5人以内;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20人以上),排名第一位的为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组长职务,排5名第二、三位的主要成员担任副组长职务;(二)项目管理活动中凡需要项目组正式汇报的,均须由项目组长出席,项目组长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组长出席,其他成员及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代表项目组做工作汇报;(三)项目组全体成员均应具有与开展科研活动相匹配的学历、职称或职务,并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团队中不含失信被执行人;(四)项目组成员超过20人(含),必须配备1名专业科研财务助理;(五)项目承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占项目组成员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六)项目组中35岁以下青年科技
10、人员应占30%以上;(七)项目组60%以上成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第十四条拟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项目负责人已担任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且不愿或不能调换;(二)项目组其余成员与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研究人员相同或基本相同(60%以上)且不愿或不能调换;(三)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科技计划;(四)项目技术领域、研究主题、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立项的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6第十五条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单位自行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
11、交。已获推荐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初评和现场勘查。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审议,筛除重复申报、研究内容属于常规通用技术、合作单位不合适、承担能力不足等有明显瑕疵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在公示期间,项目申报单位认为某专家学者作为评委参加项目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回避请求。回避请求中应简要列出需要该专家学者回避的理由,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回避请求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12、。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集中进行,评审结论为“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第十九条“暂缓立项”项目在消除存在的瑕疵后,可继续申报下一批次计划。“不予立项”项目一般应放弃继续研究,7或持续关注该技术领域进展,确实具备实施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市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及相应市研发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妥善处理有关异议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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