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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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活动风险, 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 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 京春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投资活动 规律,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第三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要充 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 规避风险,防止损失。第四条基金会的
2、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在确保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 化。第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一次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活动;(二)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活动。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 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第七条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 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三章投资活动的范围和条件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
3、行股权投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第九条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 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 口 口口 O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 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 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
4、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A)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章投资活动中的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二)审定年度投资报告和计划;(三)审定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方案;(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五)检查和监督秘书处的投资活动;(六)决定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 责:(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负责投资项目的搜集、调研和遴选;(四)负责投资项目的监控,分析投资项目行情、前景、 风险及收益等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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