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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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 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 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 上的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 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第三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 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
2、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 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 分类监管的基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 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 项业务: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 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 暂停部分业务。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 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第二H一条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 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
3、的开展。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 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 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 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 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 办理上述业务。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 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 余额。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
4、,确保评级工 作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 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存档。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 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 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对监管 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级财务公司及其集团 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和机构披露。财务公司应严格 限定评级结果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 业行为。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 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
5、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 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 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财务公 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 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及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 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第二十条所列业务分级 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 8 号)同时废止。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
6、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 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第五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评级要素第六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 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 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 度进行评价。第七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 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 (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 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 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 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
7、监管评级结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 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 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第九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 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第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 掌握情况,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 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综合非现场监管部门、现 场检查部门、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 意见,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其中信息科技
8、 管理要素评价由各级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 完成。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 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 式,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辖内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 级报告形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初评与复评 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 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 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 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应当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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