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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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陕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又是如何管理的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22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22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担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
2、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担当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
3、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淌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恳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供应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允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
4、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经拟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看法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凭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必需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5、 (一)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四)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1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除满意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实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和具备相应专业学问及从业阅历的工作人员。 (四)有
6、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限制、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七)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居处、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 (三)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限制制度等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
7、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材料。 (九)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发起人为法人机构的,应供应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证明复印件或社团法人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信用记录报告等材料;自然人应供应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十)省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还应
8、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 (二)稳健经营,近2年连续盈利。 (三)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少于1010万元人民币,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自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开业;经筹建人申请,省级监管部门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下列变
9、更事项之一的,须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居处。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须要解散的,应当经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刚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其次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
10、严峻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省级监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债务清偿安排刚好偿还有关债务。由市级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安排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其次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省级监管部门确认。 其次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实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其次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
11、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其次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询问、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其次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供应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
12、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意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2年以上。 其次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汲取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限制 其次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其次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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