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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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科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工作制度目录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麻醉科工作制度类别麻醉科工作制度编号MZ-1-01名称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01制定单位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修订日期今年-11-12定期更新每二年总页码2版本第6版一 制定目的 确保手术安全,提高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麻醉分级准入管理,规范各级麻醉医师开展麻醉及镇静、镇痛操作的范围和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麻醉管理与技术规范,结合本院麻醉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 所有开展麻醉及镇静、镇痛
2、操作的各级麻醉医师。三 主要内容 1 手术分类(具体参照省手术分类标准):1.1 一类手术:手术术式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1.2 二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低风险的各种中等手术。1.3 三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中等风险的各种大手术。1.4 四类手术:手术操作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高风险的各种重大手术。1.5 特类与特殊手术: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高风险疑难手术,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2 麻醉与镇静、镇痛病人的分类:参照美国麻醉医
3、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 2.1 ASA级: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2.2 ASA级: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能代偿阶段;2.3 ASA级:有明显系统性疾病,功能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2.4 ASA级: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能处于失代偿阶段;2.5 ASA级: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2.6 ASAVI级:已脑死亡的患者。3 麻醉及镇静、镇痛技术分级: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任职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年限和临床工作经验规定麻醉医师的分级。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1 住院医师:3.1.1 低年资住院医师:参加麻醉岗位理论
4、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上级麻醉医师带教一年后,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3.1.2 高年资住院医师:参加麻醉岗位理论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上级麻醉医师带教一年、并经一年值班后,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3.2 主治医师:3.2.1 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年以内者。3.2.2 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年以上者。3.3 副主任医师:3.3.1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
5、以内者。3.3.2 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3.4 主任医师:3.4.1 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3.4.2 资深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4 各级医师麻醉及镇静、镇痛权限范围(见附则)。5 麻醉及镇静、镇痛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麻醉或镇静、镇痛操作的审批权限,是控制麻醉质量的关键。各上级麻醉医师必须严格对各下级麻醉医师的麻醉及镇静、镇痛操作进行带教与指导,并对下级麻醉医师所开展的麻醉及镇静、镇痛权限进行审查。5.1 一般病人的麻醉及镇静、镇痛:各级麻醉医师按照其麻醉权限开展相应麻醉操作,并报请上一级麻醉医师对所进行的麻醉操作进行指导与审查。一般病人
6、的麻醉及镇静、镇痛由主治以上麻醉医师审批,具有相应权限的麻醉医师操作。5.2 四类及以上新手术与科研手术:开展重大的四类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麻醉科应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参与临床手术科室术前的病例讨论,充分评估麻醉风险,仔细做好各项麻醉前准备,并报请科主任同意。5.3 疑难复杂病人的麻醉及镇静、镇痛:由麻醉科主任审批,副主任以上麻醉医师操作。5.4 急诊手术:5.4.1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当班医师麻醉与镇静、镇痛权限范围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5.4.2 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当班医师麻醉与镇静、镇痛权限范围时, 应紧急报上一级麻醉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麻醉
7、与镇静、镇痛权限的医师主持麻醉。5.4.3 急诊手术中如发现施行的手术麻醉超出权限范围时,经治麻醉医师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5.4.4 在紧急情况下,经治麻醉医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持抢救手术麻醉,为抢救病员生命,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6 管理要求6.1 明确各级医师麻醉权限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麻醉医师要严格执行“各级医师麻醉及镇静、镇痛权限范围”的规定。6.2 医院对各级麻醉医师实行每年一次麻醉权限范围评定;每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讨论意见,并由医务部、资格与授权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麻醉及镇
8、静、镇痛权限评定。6.3 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消麻醉资格;重新恢复麻醉权限级别,需经医务部、资格与授权管理委员会考核后裁定。6.4 各级医师申请开展规定范围外麻醉及镇静、镇痛权限的,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初定后报医务部依据其职称、技术水平、理论考试成绩、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资格与授权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6.5 各级麻醉医师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与麻醉医师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四 参考文献 1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9、师法主席令9届5号,1999年5月 1日实施。3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9月1日实施。类别麻醉科工作制度编号MZ-1-02名称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01制定单位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修订日期今年-11-12定期更新每二年总页码2版本第6版一 制定目的 实现麻醉操作权限化管理,确保麻醉的安全有效,依据我院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实施动态化管理。二 适用范围 所有开展麻醉及镇静、镇痛操作的各级麻醉医师。三 主要内容 1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 1.1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时间为一年一次。 1.2 评价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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