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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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欧共体官方公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1997年5月29日通过)内容提要指令的背景第1条 范围和定义第2条 市场监督第3条 技术规定第4条 产品的自由流通第5条 合格的假定第6条 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第7条 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第8条 安全保证条款第9条 承压设备分类第10条 合格评定第11条 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第12条 授权机构第13条 承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4条 用户检验机构第15条 CE 标识第16条 滥用CE 标识第17条 无题第18条 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第19条 法令的撤消第
2、20条 转换和过渡规定第21条 指令的收件人附件1 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 合格评定表附件3 合格评价程序附件4 在设计第12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13条所指的认可的 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附件5 在授权第14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附件6 CE标识附件7 合格声明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指令的背景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年2月4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1 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
3、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2 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3 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4 鉴于一个承受最高压力为0.5bar承压设备,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它不应成为在欧同体内的自由流通的障碍;本指令对最大许可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同样有效;5 鉴于本指令也是关于由成套压
4、力设备的一些组件构成其完整结构和功能的压力设备成套装置的规定;鉴于这些成套装置包括从简单的装置如高压锅到复杂的装置如水管锅炉。鉴于如果成套装置的配件制造商将是以安装组件的方式在市场上销售并按组件提供服务,这些组件必须符合本指令;鉴于在另一方面,本指令不包括现场所用的承压设备组件和由使用者自己负责安装工业装置的组件;6 鉴于本指令是协调有关压力设备风险的各国法规的指令;鉴于该设备也许出现其它风险,上述风险也许是在其它有关指令的范围内;可是,鉴于承压设备也许包括在基于条约第100a条的其它指令所覆盖的产品;鉴所制定的规定包括在涉及压力风险的指令中;鉴于充分考虑上述规定,为使有关承压设备的风险减小到
5、很小提供合适的保护;所以,鉴于有理由将这类设备排除在本指令之外;7 鉴于国际公约所包括的承压设备的运输风险和承压(压力)风险应尽可能快地体现在基于这类公约或对现有指令补充的未来欧同体指令;鉴于这类承压设备相应地排除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8 鉴于尽管它承受最高许用压力超过为0.5bar,某些类型的承压设备没有出现明显承压风险,并且如果承压设备在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内符合规定被制造或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设备在欧共体内的自由流通应不受限制;鉴于为了保证这些设备的自由流通,没有必要将这些设备纳入到本指令的范围内;鉴于因此这些承压设备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指令范围内;9 承受最高许可压力超过为0.5bar的和出现
6、相关压力风险的其它承压设备,但自由流通又保证安全水平的这些设备被排除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内;鉴于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在欧盟水平采取统一行动,应定期审定这些例外;10 鉴于消除对贸易的技术贸易壁垒的规定必须遵守有关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的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新方法,该方法规定了关于在不降低各欧共体成员国现有的、正当的保护水平的情况下的安全和其它社会规定;鉴于为了避免经常修订和指令的激增,该决议规定了一个指令可覆盖的大量产品;* 本指令(德文版)是关于统一欧共体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997年5月29日;公布于ISSN0376-9453,L181,第40期,1
7、997年7月9日。11 鉴于关于各欧共体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一致性法律的现有欧共体指令在消除该区域的贸易壁垒迈出了积极的步伐;鉴于这些指令仅覆盖了少数部门;鉴于在1987年6月25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指令87/404/EWG是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它是第一次在承压设备领域应用;鉴于当前的指令将不应用于指令87/404/EWG所包括的领域;鉴于当前的指令生效后3年以内,将进行审议指令87/404/EWG的应用情况,以便确定纳入当前指令的必要性;12 鉴于在1976年6月27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指令76/767/EWG是关于压力容器及其检查方法通用规定的欧共体成员国一致性法律,这个指
8、令框架是可选择的;鉴于该法令为使用不满意的和必须由有效的欧共体措施替代的承压设备提供了一个双边承认检验和认证程序;13 鉴于为了谋求产品的技术的发展,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承压设备”这个名词的定义上;14 鉴于为了保证承压设备的安全,基本的安全规定是必须的;鉴于这些安全规定已划分为承压设备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鉴于特别是特殊安全规定需要考虑特殊的承压设备;鉴于第类和第类的某些类型的承压设备包括最终检查和验收检验的最终评价;15 鉴于欧共体成员国应在贸易展览会上能够允许展示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承压设备按;鉴于在介绍产品时,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必须采取符合有关欧共体成员国一般安全规则的
9、适当安全措施;16 鉴于在全欧洲水平协调统一的标准是有益的,特别是有关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这是为了容易地实现证明符合基本安全规定的任务,并且符合能够使一件产品则视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鉴于在欧洲水平标准协调是由私法机构制定,并且必须保持非强制状况;鉴于为此,按照欧委会与CEN标准委员会和Cenelec标准委员会于1984年11月13日签定合作的一般准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被公认为是在采用协调标准方面的权威机构;17 鉴于为了本指令的目的,统一的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的要求下,依据欧洲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指令83/189/EWG在技术
10、标准和法规领域所规定的信息规则程序并且依据上述所论述的一般指南,由这些组织的一个或另一个或两个组织采纳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统一文件);鉴于有关的标准化问题,依照指令83/198/EWG建立的标准委员会帮助欧洲委员会是可行的;鉴于如果需要的话,技术委员将与技术专家协商;18 鉴于承压设备的制造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的材料;鉴于不存在统一的标准,界定准备重复使用的材料特征是有益的。鉴于由全欧洲材料许可机构规定这个定义,这类批准是由为此任务特别指定的接受报告机构颁发的;鉴于符合欧洲材料许可机构的应视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19 鉴于根据承压设备的使用所涉及的风险类型,必要的是,规定符合本指令基本安全
11、要求的评价程序;鉴于这些程序必须对照承压设备内在的危险程度进行设计;鉴于因此,对每个类别的承压设备,必须有适当的程序或在同等严格的各种程序中的选择之一;鉴于所通过的程序正是按照1993年7月22日93/465/EWG欧洲理事会决定,规定了对有关标准评价程序的各个方面模式和CE标准标识的粘贴和使用规则,这些要使用在技术协调的指令中;鉴于根据承压设备规定的检验性质,这些程序所补充的细节20 鉴于欧共体成员国应能够授权用户检验机构在本指令的框架下进行指令评价的某些任务;鉴于对此,本指令在欧共体成员国内着手用户检验机构的授权标准;21 鉴于在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指令评价的某些程序可以规定,由某个接受报
12、告机构或用户检验机构检查和测试每一项,并作为压力容器最终评价的一部分;鉴于在其他情况下,应进行规定以保证接受报告机构可以通过没有预先通知的检查监督最终评价;22 鉴于作为一般规定,承压设备在欧共体内应由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的授权代表粘贴的CE标识,鉴于CE标识表示,承压设备符合关于CE标识的本指令的规定和其它适用的欧共体指令的规定;鉴于对于在本指令中定义的承压设备,即使只存在不严重的压力风险和由此不正确的认证程序,CE标识不能粘贴在压力设备上。23 鉴于如果这些措施是根据欧共体控制程序的话,按照条约第100a条的规定,在承压设备对人员和家畜或财产的安全导致特殊风险的情况下,欧共体成员国可以采取规
13、定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承压设备的市场销售、投入使用和使用;24 鉴于按照本指令所采取任何决定的执行人必须知道该决定的背后原因,以及对他们公开要求的实施方法;25 鉴于必要的是,在有关承压设备的销售和投入使用的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制定一个过渡协议以使承压设备的制造符合实施中的国家法规;26 鉴于在本附件颁布的规定应尽可能地清楚明白,以便使所有的使用者包括中小企业(SMEs)能容易遵守;27鉴于根据各成员国在1994年12月20日批准的欧共体条约的第189b条所颁布的程序,就本法令的有关实施措施在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之间通过了关于Modus vivendi协议;已通过本指令:第1条 范围和定
14、义1 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 价。本指令涉及的概念:2为此,本指令:21 承压设备(Pressure equipment)系指容器、管道、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和承压的的附件。 在给定条件下,承压设备也包括所有的承压部分上带有的元件,如法兰,支管,管接头等。 211 容器(Vessel)系指一个封闭的元件,被设计和被制造为在压力下承受存在的流体,包括直接部分到联接其他设备的装置。一个容器能有多个压力空间。212 管道(Piping)系指输送流体的一定的管道元件,它被相互连接用于建造一个压力系统。管道包括管子或管子系统,管子成型件,附件,膨胀节,
15、软管,或在给定条件下其他承压部分。用管子组成的用于冷却或加热空气的热交换器被作为管道看待。213 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Safety accessories)系指被确定在超过允许界限时用来保护承压设备的装置,这些装置包括:直接调节压力的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开裂棒,控制安全装置(CSPRS),和临界装置,它或者打开调整装置或者起关闭和切断作用。如压力,温度或流体水平开关以及测量和调节技术的安全装置(CSMCR)。214 承压附件(Pressure accessories)系指带有一个运行功能的装置,它有一个压力冲击空间。215 承压单元(系统)(Assemblies)系指多个承压设备,它由一个
16、制造商连接成一个相关功能的单元(系统)。22 压力(Pressure)系指在大气压力相关的压力,即一个正压,因此在真空范围的压力由负压表示。23 最大许用压力(Maximum allowable pressure,PS)系指制造商提供的最高压力,按此压力设可界定为由制造商指定的一个的装置部位。为此考虑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的连接部位或承压设备的最高点,如果没有特定的,考虑一个其他给定的位置。23 许用最小/最大温度(Maximum/minimum allowable temperature,TS)由制造商指定的最小/最大温度(TS),用它设计承压设备。25 容积(Volume)系指一个空间的内部容
17、积,包括从支管到第一个连接的容积,但减去内部固定部件的容积。26 公称尺寸(Nominal size,DN)系指一个标准的数值级别表示,它用于管道系统的所有元件,但不同于以外径或螺纹值所标示的部件。它是一个方便的参照整数,并且只是有关近似的制造数值。公称尺寸通过DN跟随的数表达。27 流体(Fluids)系指气体,液体和蒸汽作为纯相以及混合流体。流体包括固体的悬浮状。 28 固定(永久)连接(Permanent joints)系指只有通过破坏方法能分开的连接。29 欧洲材料许可(European approval materials)系指一个技术文件,该文件规定,在统一标准不包括的承压设备制造
18、过程中指定重复使用的材料的特征。3 以下是不适合本指令应用范围:31 由管子或管道系统组成的长输管道,用于输送流体或物质或从一个起始装置(远海或近海钻井台)到包括装置密闭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关闭装置,以及包括专门为管道设计的所有的附属设施。这个例外不适用于承压设备的标准,如在调压站和压缩站的承压设备。32 用于供给,配给和排水以及相关设备和引水渠的网,如引水管道、压力通道、由水电装置驱动的压管及其特定的附件;33 由本指令87/404/EWG关于简单压力容器所包括的设备;34 由1975年5月20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指令75/324/EWG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液化气体豁免规定所包括的设备;
19、35 由下列指令或他们附件定义的具有交通工具功能的设备:1970年2月6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运输汽车及其拖车许可类型指令70/1564/EWG。1974年3月4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农业和林业轮式牵引车使用许可类型指令74/150/EWG。1992年6月30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两轮或三轮汽车使用许可类型指令92/61/EWG。36 本指令第九条分类不高于一类的设备和以下指令所包括的设备:1989年6月4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机器指令89/392/EWG, 1995年6月29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
20、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电梯指令95/16/EWG, 1973年2月19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在一定电压限制范围内设计使用的电动工具指令73/23/EWG,1993年6月14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医疗装置指令93/96/EWG,1990年6月29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燃烧煤气燃料装置指令90/396/EWG,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成员国统一性法律有关指定使用潜在爆炸气体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指令94/9/EWG;37 条约第223(1)(b)条所包括的设备;38 也许未导致放射性泄露,特别设
21、计核用途的条款;39 用于工业勘探、天然气或地热开采以及采掘业的钻井控制设备,和在开采地下储藏时,用于限制和/或控制钻井压力的的钻井设备。这包括井口(圣诞树)、防爆裂设备(BOP),管道集管和所有的上游设备;310 带有外壳的设备,或者在尺寸,材料选择和建造规范主要基于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且主要基于压力不是主要设计因素以符合静态和动态使用效果或其他使用特征的设备。这类设备包括:发动机包括,气轮机和内部燃烧的发动机;蒸汽引擎,气体或蒸汽气轮机,涡仑发电机,压缩机,泵和调节装置;311 高炉包括,带有冷却系统、空气预热-风-加热、除尘和高炉煤气清洁装置的高炉,以及包括,带有高炉冷却、煤气
22、转换和溶化、除煤气和钢和非铁金属铸造炉;312 高压电动工具壳如开关设备,控制和调节设备,传送发动机和循环设备;313 用于密闭传输系统的压力管道,如电缆和电话电缆;314 船、火箭、航空交通工具或钻井平台以及被确定专门在它们内建造或推动的设备; 315 带有可拆卸轮罩的承压设备,如气轮胎,气垫,载人空气球,可吹气的汽船和其它相似的承压设备;316排气和抽气的蒸发器;317用于最终消费的含有碳酸饮料的瓶子和罐;318 用于运输和销售饮料,PSV不超过500bar-L和最大许用压力至7bar的容器;319 被ADR(有关国际公路危险品运输的欧洲协议),RID(有关国际铁路危险品运输的法规),IM
23、DG (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标准)和ICAO(国际民航组织)公约中包含的设备;320 在热水加热系统中的暖气片(散热器)和管道;321 设计充装气体压力最高0.5bar的流体的容器。第2条 市场监督1 为此,只有在承压设备合适的安装、维修和使用没有导致危及各成员国的人员以及家畜或财产的安全和健康情况下,各成员国应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在第一条所指的承压设备及其部件可以在市场销售和投入使用。2 如果这些承压设备或承压部件在本指令中没有进行某方面规定,本指令的规定不应影响欧共体成员国制定法规的权限,及相关条约的条款,正如本指令的规定那样,欧共体成员国可以认为,向人员、尤其是向在使用有关承压设备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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