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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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子项: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级权限)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权限)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215.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000131115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级权限)【
2、000131115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1)(2)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2)(3)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3)(4)计量标准器具封存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4)(5)计量标准器具撤销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5)(6)更换建标单位名称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3111500106)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
3、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7.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8.审批层级:国家级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国家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专家技术考评合格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
4、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4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
5、位法人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许可证件名称:无5.改革方式:无6.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印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计量标准,实施重点监管。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
6、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5料复印件各1份。申请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
7、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
8、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6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9、: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技术考评;(4)审批机构审查;(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6)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计7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
10、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
11、项目,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8(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6
1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是否需要鉴定:否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
13、:5个工作日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9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考评另需时间不计
14、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2.审批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
15、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10均无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许可。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申请更换建标单位名称许可。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
16、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11.有无年检要求:无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3.年检周期:无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5.年检报送材料
17、名称:无6.年检是否收费:无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无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4.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市场监管总局十五、备注1215.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000131115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
18、级权限)(00013111500201)(2)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02)(3)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03)(4)计量标准器具封存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04)(5)计量标准器具撤销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05)(6)更换建标单位名称核准(省级权限)(00013111500206)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7.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8.审批层级:省级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省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专家技术考评合格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
20、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14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许可证件名称:无5.改革方式:无6.具体改革举
21、措(1)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印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计量标准,实施重点监管。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15料复印件各1份。申请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需要提交的申
22、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23、。(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16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
24、量标准考核证书。(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取消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的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自我声明加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25、)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专家技术考评;(4)审批机构审查;(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6)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计17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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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标准 器具 核准 实施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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