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788-202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江西省).pdf
《DB36∕T 788-202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江西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6∕T 788-202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江西省).pdf(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03.220.11CCS R 01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T 7882023代替 DB36/T 788-201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on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transporation 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2023-08-09 发布2024-02-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788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检验项目.36检
2、验实施.47必要时增加的检验项目.78缺陷及问题的处理.99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9附录 A(规范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11附录 B(规范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12附录 C(规范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13DB36/T 788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建立在 GB18564.1、GB18564.2相关定期检验要求的
3、基础上。本文件代替DB36/T 788-2014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与DB36/T788-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改了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4 年版的第 2 章);b)删除了“压力”、“排放系统”、“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液体”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1、3.4、3.5、3.6);c)修改了“安全附件”“液体危险货物”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3,2014 年版的 3.3、3.7);d)增加了“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 3.7),e)修改了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要求(
4、见 4.1,2014 年版的 4.1),修改了检验周期的要求(见4.2,2014 年版的 4.3),修改了检验准备的要求(见 4.4,2014 年版的 6.2、6.3);f)删除了使用单位的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4.2);g)增加了检验受理的要求(见 4.3),增加了检验程序的要求(见 4.5),增加了检验项目总则(见 5.1);h)修改了金属罐体检验项目(见 5.2,2014 年版的 5.1.1),修改了非金属罐体检验项目(见 5.3,2014 年版的 5.1.2);i)增加了介质审查检验的内容及要求(见 6.2),增加了容积检查的内容及要求(见 6.3),增加了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的内
5、容及要求(见 6.3),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扶梯、操作平台、护栏有无掉焊、破损等情况的内容及要求(见 6.5.1.5),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保温层应无破损、脱落,罐底保温层无积液等异常情况的内容及要求(见 6.5.1.7),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法兰密封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痕迹,紧固螺栓有无腐蚀、松动、弯曲变形情况的内容及要求(见 6.5.1.9),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装卸管路系统设置应符合罐体设计代码的内容及要求(见6.5.2.1),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人孔和注入口的密封垫、密封垫圈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松脱、残缺、老化、变形等情况的内容及要求(见 6.5.2.5);j)修改了金属罐体安全附件检查的内容
6、及要求(见 6.5.3.4,2014 年版的 7.5.d),修改了金属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部位检查的内容及要求(见 6.5.4,2014 年版的 7.2),修改了金属罐体壁厚测定的内容及要求(见 6.5.5,2014 年版的 7.3),修改了非金属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部位检查的内容及要求(见 6.6.5,2014 年版的 8.3);k)增加了检查非金属罐体检查罐体底部装卸口的设置,装卸口的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是否完好的内容及要求(见 6.6.3.1),增加了检查金属罐体非金属衬里有无鼓包、开裂等缺陷的内容及要求(见 7.1.2);l)修改了非金属罐体壁厚测定的内容及要求(见 6
7、.6.6,2014 年版的 8.4),修改了必要时增加的检验项目的内容及要求(见第 7 章,2014 年版的第 9 章),修改明确了需进入金属罐体内部进行检验的情况(见 7.1.1,2014 年版的 9.1.1);DB36/T 7882023IIIm)修改明确了需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及射线检测的情况(见 7.2.1,2014 年版的 9.2.1),修改了罐体试验标题名称(见 7.3,2014 年版的 9.3),修改明确了罐体试验的项目(见 7.3.1、7.3.2,2014 年版的 9.3.1、9.3.2);n)增加了非金属罐体一般只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见 7.3.3),增加了气液组合试验的内容和要
8、求(见 7.3.5);o)删除了缺出厂技术文件及用户文件资料、宏观检查缺陷、结构缺陷、厚度减薄、容积不符合要求、射线检测超标缺陷、超声检测超标缺陷、表面无损检测超标缺陷、安全附件缺陷和整体压力(渗漏)试验不合格等的缺陷处理及结果评定的内容及要求;(见 2014 年版的 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0.10);p)修改了明确了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及整改确认的要求(见第 8 章,2014 年版的 10.11),修改了定期检验结论(见 9.2,2014 年版的 11.2),修改了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的内容和要求(见 9.3,20
9、14 年版的 11.3);q)增加了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的要求(见 9.4);r)增加了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的保存期限的要求(见 9.5),增加了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等检验信息公开共享的要求(见 9.6);s)修改了附录 A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 A,2014 年版的附录 A);t)修改了附录 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录 B,2014年版的附录 B),修改了附录 C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见附录 C,2014 年版的附录
10、C)。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宁凯、汤志强、刘伟成、兰清生、张路根、汤新文、单旭昇、邓转志、吴超文、李 平、程 炜、胡冀轩、张 琦、魏邹华、胡祥志、周秋英、石 昕、张庆怀、吴 健、肖忠群、林 刚、张小康、叶 颖、刘 伟、汤文斌、黄长辉、夏 健、韩 艳、董 洁、乐洪甜、刘文斌。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4 年首次发布为 DB36/T 788-201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6/T 78820231道路运
11、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实施、必要时增加的检验项目、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等内容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 MPa(表压,下同),罐体材料为金属材料或聚乙烯塑料、聚氯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不适用于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12、。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T 26929压力容器术语GBZ/T 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NB/T 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 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JT/T 617.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
13、运输要求索引3术语和定义GB/T 26929、GB 1856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罐体tank由筒体、封头、人孔等和其他必须设置的附件所构成的封闭容器。3.2安全附件safety accessories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紧急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等)、真空减压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DB36/T 788202323.3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 liquid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
14、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危险货物参见JT/T 617.3中附录A。3.4定期检验periodic inspection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在规定周期内由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的检验及结果评定。4基本要求4.1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1.1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1.2进行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并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装备、场地和试验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4.1.3检验机构应在江西省行
15、政区域内设置相对固定的检验场所,并满足以下要求:固定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验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场所地址、受理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检验场所的检验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且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2名。其中:罐体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项目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检验区应安装实时监控设备,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验工位数量不少于 3 个,总面积不少于 1500;检验区应配置罐体内部通风置换、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校验、装卸软管耐压试验、整体渗漏试验、无损检测等项目开展所需的仪器设备;罐体容积标定
16、所需的流量计或地磅、储水罐(50 m 以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救援设备。4.1.4检验机构在罐体检验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4.1.5检验机构应基于检验时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4.2检验周期4.2.1罐体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罐体投用满 1 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后续定期检验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4.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应重新检
17、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 1 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罐体内部采用焊接方法维修更换隔仓板、防波板;对罐体、封头进行更换、挖补的;怀疑内件脱落或断裂的;DB36/T 78820233其他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4.3检验受理4.3.1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4.3.2使用单位未办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罐体经检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强制报废的,应不予受理。4.4检验准备4.4.1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配合,按要求做好罐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送检,并做好检验的配合工作。4.4.
18、2使用单位应当为提供罐车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4.3罐体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到检验现场配合和协助检验工作。4.4.4对于非金属罐体和需要开罐检验的金属罐体,使用单位必须对罐体进行置换及清理情况检查。罐体置换及清理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装运腐蚀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装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等危险特性介质的罐体,必须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符合 GBZ/T 205 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4.4.5
19、检验环境和安全防护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2 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入罐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 24 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进入罐体内部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方式;需动火或打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5检验程序检验程序一般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5检验项目5.
20、1总则罐体的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介质审查、容积检查、外观检验、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附件检验、壁厚测定、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检查等,必要时增加金属罐体内表面宏观检查、无损检测、整体压力(渗漏)试验等。5.2金属罐体金属罐体检验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DB36/T 78820234罐体技术资料、使用档案的审查;介质审查;罐体容积检查;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及外表面宏观检查;管路、阀门、装卸软管、垫圈等的检查;罐体安全附件的检查;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部位的检查;罐体壁厚测量。5.3非金属罐体非金属罐体检验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罐体技术资料、使用档案的审查;介质审查;罐体结
21、构及外表面宏观检查;罐体内表面宏观检查;罐体内隔仓板、防波板、加强圈检查;管路、阀门、装卸软管、垫圈等的检查;罐体安全附件的检查;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部位的检查;罐体壁厚测量。5.4必要时增加的检验项目必要时增加的检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金属罐体内表面宏观检查;无损检测抽查;罐体压力试验。6检验实施6.1审查罐体资料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罐体资料:出厂技术文件,包括产品设计文件、罐体质量证明书、罐体合格证、产品竣工图、产品使用说明书、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等;车辆注册登记资料、罐体使用检查记录、罐体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历次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提
22、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已釆取防范措施;罐体修理改造单位资质及修理改造记录(发生时);罐体充装介质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等记录。注:出厂技术文件在罐体投用首次检验时必须全面审查,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可根据需要查阅。6.2介质审查DB36/T 78820235审查罐体装运的介质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审查通过的介质应在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上注明。非金属罐体不得装运易燃、爆炸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险介质。对于使用单位新增介质的,应提供罐车制造单位确定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容性资料、出厂检验机构出具的介质审查报告等。新增适装介质列表载明信息至少应包含UN号、中文名称、介质与罐体材料相容性、最大允
23、许充装量、罐体容积、罐车额定载质量等;对拟列入适装介质列表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介质对应的设计代码不高于罐体设计代码;介质应与罐体材料相容;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的 103%。6.3容积检查罐体容积检查采用审查罐容计量报告或进行现场测定方式。现场测定可采用容积计算法(扣除内件体积)、满水称重法、水容积测量法等;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液体危险货物的罐体容积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6.4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一般在介质审查时进行最大允许充装量检查,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的103%。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按式(1)计算:W=vV.(1)式中:W罐体允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6T 788-202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江西省 DB36 788 2023 道路 运输 液体 危险 货物 车辆 常压 定期 检验 规则 江西省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96234276.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