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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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药剂科药事药学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类别全院制度药事管理编号YSGL-1-016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药学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4版一 制定目的安全、有效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 适用范围全院三 主要内容1 组织管理1.1 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监督工作组,主管院长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使用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学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
2、工作。各使用科室主任为本科室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1.2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
3、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1.6 每年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的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2 人员管理2.1 由医务科、药学部对执业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2.2 执业医师、药师参加市卫健委组织的全省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3 采购及库存管理3.1 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到市卫健委办理印鉴卡。3.2 药学部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
4、采购计划,并报卫健委备案,从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3.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3.4 在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采购计划不符,或存在破损等情况时,应当场向供货方指出并拒收。3.5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并有摄像监控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
5、。;药房及病区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并有摄像监控,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或专区存放。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3.6 对过期、损坏、剩余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计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4 使用管理4.1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注
6、药品批号,以备查验。4.2 医师应按照卫健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修改,不得由他人代开。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还应开具手写处方。4.4 门(急)诊患者处方开具4.4.1 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核实病情及证明材料,确
7、需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开具处方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将相关材料报至医务科出具诊断证明。4.4.2 患者或其委托人持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到药房取药,并在药房留存诊断证明、患者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关系证明。4.4.3 复诊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仔细查看门诊病历记录,核实患者或委托人身份,上次开具药品时间间隔,询问患者的病情变化,确认患者仍需继续用药后方可再次开具处方。4.4.4 对于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一次,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必要时到患者家中随诊。超
8、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复诊或随访的,医师不能再开具处方。4.4.5 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对于门诊用药应详细核实患者情况,诊断证明及推荐用药,查看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并按照要求收回与上次发放数量一致的空安瓿或废贴。4.5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6 为住院患者开
9、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4.7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指定专门岗位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8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查验批号一致性,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4.9 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处方编号、姓名、登记人等。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4.10 必须
10、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非注射剂型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4.11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逐日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4.12 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出现的剩余药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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