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点精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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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 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 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 一 讲 法 理 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合适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合适的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
2、范性法律文件。(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法律效力、合适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根 据 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优于一般O4、法律部门的
3、划分标准:一 是 法 律 调整的对象(首 要 标 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补 充 标 准)。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我 国 宪法的修改要有2/3 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
4、是指全体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没经公布就不具效力,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o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第二,公
5、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9、检察院是|专 门 的 法 律 监 督 藤。行政机关的监督o 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 督 和 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1 0、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 式 解 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1 1
6、、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 以罗马法为 基 础 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0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第 二 讲 宪 法 学宪法的法律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合适的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2)宪 法 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
7、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2 0 0 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合适的内容: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一、我国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二)我国的国家机构考点0 1:全国人大的职权1 .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 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 由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通过。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3.中央国家机关任
8、免权。选举产生的人选有五个;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4.国家重大相关问题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相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考点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2.任 免 权(对比县级以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9、院检察长的任免。3.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gg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 权gg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考点03: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言论免责权。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考点04: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考点0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
1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 督 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考点0 6: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 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负 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考点0 7: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裁决1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 由 国 务 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11、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立法审查(一)有 权 改变或者撤销:人大相关系统和行政相关系统的。(二)有权 撤 销:人大相关系统对行政相关系统的。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四)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协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相关能力)受教育
12、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七、特定主体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是正当)。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三、选举制度(-)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年 满 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o注意:1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 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二)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 选 出;(县级)投票选举:代
13、表候选人的当选:在 直 接 选 举 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上 在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第 三 讲 民 法 学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 销 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三、自然人民事权利相关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14、死亡。(1)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2)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四、监护人的设立依 照 民法通则 第1 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五、监护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5、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 带 责 任 o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方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该 期 间 仅适用于因意外 事 故。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 告 期 为 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 月。园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高度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3、宣告死亡的效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
16、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注意: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关问题一一有 效。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2 )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八、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相关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
17、事行为。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 内 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 效 的 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 )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一 一 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十、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1)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欠缺。(2)处分权限的欠缺。(3)
18、代理权的欠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追认权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经追认后,自始有效。十一、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即 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g g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至|。(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 20年 的诉讼时效。十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 后 6个 月
19、 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2、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十四、交 付 这 是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方法十五、登 记 是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方法十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方法|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三个条件,所 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因此善意取得为I原始取得I。所 指三个
20、 条 件,一个条件为I惜得人的善意I:第二个条件为演,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o 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个条件是圈。辨析遗失物、盗赃物、走私物、查封扣押物不适用蒙童软律。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 失 物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高 度 注 意 注 所有人不明的埋臧物与隐臧物归国家所有。能确定的归个人。十七、担保物权一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十八
21、、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 )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2、不当得利的返还。十九、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2、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二十、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订立阶段、抗辩权)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十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
22、力的婚姻。如果未领结婚证,而可能是同居关系相关问题。2、可 撤 销 婚 姻 是 一 方 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g 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二十二、离婚时债务清偿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二十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 所 有:工 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 方 所 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23、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二十四、继承权1、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高度注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否丧失应由法院确认。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
24、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 定 继 承 o4、遗嘱的形式(1 )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二十五、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 格 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 权(法人亦有)。身 份 权包括: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亲 属 权 o二十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十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时间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合适的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25、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二十八、物权与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它是物权中慑完整、最充分I 的 权 利。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抵销、提存。债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第 四 讲 刑 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我 国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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