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及福利待遇规定院内待岗管理规定职称晋升和聘任管理办法三甲医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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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行政管理制度三甲评审复审制度资料修订版目录员工休假及福利待遇规定院内待岗管理规定职称晋升和聘任管理办法类别全院制度人力资源编号RLZY-1-006名称员工休假及福利待遇规定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人力资源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5版一 制定目的既保证科室工作有效运行,又能满足员工的请假需要。二 适用范围医院全体员工三 主要内容 1 请(休)假的范围种类及相关待遇请(休)假的范围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放射假等。1.1 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职工休假,要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
2、况统筹安排,假期原则上当年使用,一次休完,当年休假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现有人事代理、合同制、外聘人员从进院之日起计算)1.1.1 享受年休假按以下规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1.1.2 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满相应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1.1.3 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60天)以上;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90天)以上;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120天)以上。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况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实习生、高校见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周出勤不满5天)的不享受年休假。1.1.4 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本年度内不再安排调休。因任何原因未按计划休假者,均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1.1.5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1.2 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4、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在公休假日能够与配偶或父母一方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1.2.1 享受探亲假按以下规定:未婚员工探父母20天/年,已婚员工探父母20天(四年一次),探配偶30天/年。探亲假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1.2.2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2.3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1.3 婚假1.3.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可享受婚假3天。再婚员工,给予3天假期。1.3.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1.3.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4 丧假1.4.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
5、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5 天的假期,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的假期。1.4.2 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4.3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1.5 事假1.5.1 原则上一次事假期不得超过1周,一年累计不得超过4周。1.5.2 科室负责人在呈送员工事假申请前,应充分考虑员工请假的理由及科室安排。1.5.3 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返工作岗位,科室需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1.5.4 事假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一旦发现将按旷工处理。1.5.5 事假为无薪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实发工资/30天。 1.6 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应在本院就诊,并持本院专业科室主任开具的合
6、法诊断证明请休病假,(本院无专业专科设置的,应有相关专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持病例复印件、辅检报告、医药费收据到医务科认定后报人力资源部;常见病到外院就诊的,诊断证明经由本院相关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1.6.1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180天)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及工资晋升。1.6.2 在市外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医院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县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辅检报告和医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科室、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可按病假处理。急诊住院须向医院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1.6.3 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福利待遇。1.6.4
7、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经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6.5 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6.6 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每天按照月工资总额的2.5%扣除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额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额的80%发放。在休病假期间均不享受绩效工资、岗职考核、保健费等,如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癌症、重症精神病、尿毒症及心脑血管等疾病引发严重后遗症的人员由市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并经规定程序批准
8、,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工资照发(不含:绩效工资、岗职考核、保健费等),一切社会保险缴纳执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工作人员病愈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1.7 产假、哺乳假1.7.1 凡符合政策规定者分娩后可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配偶生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1.7.2 员工妊娠满28周后至婴儿一
9、周岁期间(日历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1.7.3 对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一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1.7.4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7.5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合同制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产假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待产假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报销产假期间工资。1.8 工伤假1.8.1 职工因工负伤后,科室应在3天内书面报告医院,报告里写明工伤原因,并附上工伤病假证明、病历卡,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工会办公室。1.8.2 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10、,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8.3 工伤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8.4 工伤休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伤残待遇。1.9 放射假1.9.1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放射休假30天。1.9.2 放射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1.9.3 放射假期间工资照发。1.10 其他情形1.10.1 旷工:30天内累计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的(不足1天的按全天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跨月按矿工结束之日的月份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30天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连
11、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属旷工其他情形的,经院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2 请(休)假审批2.1 年休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报主管科室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报院长审批。提前一周将审批后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2 探亲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经本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待人力资源部提交院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休假。2.3 婚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
12、,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4 丧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签字同意;中层干部经主管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5 事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员工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2-3天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4-6天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在7天及以上的,需经医院办公会研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会议纪要核定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6天的,由主管科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7天及以上的,需经医院办公会研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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