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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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XX大 厦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签订的租赁 协议(Tenancy Agreement)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7月13日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租赁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 序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申请人选定了XXX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XXX为仲裁员。由于双 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 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 XXX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2 月13日
2、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2001年3月29日和2001年8月20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 案。两次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其仲裁代理人出席(申请人第一次开 庭时派其代表出席,被申请人第二次开庭时亦派其代表出席)。两次开庭时,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就有关问题进行了 辩论,并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曾根据仲 裁庭的要求或自行补交有关书面陈述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 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本案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2月17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及附件(ap
3、pendix) 和附表(schedule) o双方在租赁协议及附件、附表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 人出租北京盛福XX大厦100房间和850房间;100房间租赁面积(RA)大约 为278平方米,净使用面积(NUA)大约为203平方米;850房间租赁面积大约 为294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大约为216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和使用面积的确 切大小将由业主(申请人)测量,并且自业主将测量结果书面通知承租方之日 师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本案而产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但并未提 出具体金额,仲裁庭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40%,被申请人承担60%。三、裁决仲裁庭一致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
4、偿损失12782美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租金24711. 87美元及该款自2000年4 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部分补偿申请人的律师费。(四)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40%,由被申请人承担60%。(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上述各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完 毕。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第(一)、(三)和(四)项时,应按年利率6%加计 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起,作为计算与该房屋面积有关的各项付款的依据;租期自1999年12月1日 至2003年2月28日,共3年零3个月;承租方(被申请人)应向
5、业主支付押 金(deposit),包括租赁押金和停车位押金,共38626美元;承租方应付的月 租金包括停车位的费用及房屋的应付租金,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3年2月 28日,100号房间的价款为每平方米租赁面积28美元,850房间的价款为每平 方米租赁面积17美元;业主许可承租方在租期开始的头3个月免于缴纳月租 金,因而月租金自2000年3月1日起缴纳。上述协议签署后,被申请人认为850房间较小,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故 向申请人提出了更换租赁房间的要求。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查看其他房间供其 选择,与此同时,申请人通过XXX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函,声称在被申请人先 支付100房间的所有应付款项后
6、方考虑其安排比850房间更大的房间的请求。 其后,申请人的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款项。在被申 请人未予支付有关款项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00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 知,自2000年4月28日起终止租赁协议。申请人于2000年7月13日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经修改,最终确定为: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3099. 00美元。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租金247n. 87美元及该笔租金自2000 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停车费370美元及该笔停车费自1999年 12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
7、息。4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785美元。5 .被申请人承担所有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所有的仲裁费 (以及仲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差旅费及食宿费)。申请人的主要观点如下:1 .租赁协议合法有效。(1)申请人主体合法,具有法定的出租资格。申请人作为北京XX大厦的所有权人,拥有该大厦的产权,同时也依照有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全部必需手续,包括公安部门颁发的“涉外许 可证”、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上 述所有文件都明确批准申请人具备进行房屋出租及其他业务的资格。(2)租赁许可证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8、定,房屋租赁证 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 款的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所以,租 赁协议无效。申请人认为,合同法第52条所称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部门性的行政规章,显然并非行政法 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本案租赁协议合法有效。2 .申请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签署租
9、赁协议后,申请人已按协议规定准备好租赁房屋到被申请人可 以随时入住的程度,也全部完成有关部门要求的出租房屋手续,已正确、完全 地履行了自己一方的义务。同时被申请人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以后,申请人多次 主动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积极减少损失。3 .租赁房屋不存在缺陷,完全符合租赁协议规定。(1)关于面积小的问题不存在。被申请人对850房间面积过小的指责,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有效证 据。从双方签订协议至第一次庭审,被申请人在从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过对房屋 面积的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忽然提交了由被申请人聘用的装修公司出具的所谓 850房间过小的证据。该证据不能成立,没有任何说明力。(2)关于850室地板振
10、动与噪音问题。被申请人方的郎先生、孙先生曾多次参观850房间,详细了解了有关850 房间的各种情况,陪同参观的姚小姐也详细、如实地回答了他们的各种询问。 参观中被申请人从未对地板振动、噪音问题提出异议,以后的律师函、答辩书 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出过地板振动、噪音的问题。对于大厦的楼板、隔音, 相赁协议的附件2均详细规定了应符合的建筑标准。大厦竣工时通过了建筑主 管部门的各项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这也证实了大厦包括地板、隔音在 内的各项标准是合格的。大厦的地板振动和噪音实际上是由毗邻的XX饭店供 热锅炉引起的,但那是极少时候的例外情况。和850房间相邻、朝向位置也相 同的其他房间租客从未发生
11、类似的问题,被申请人关于地板振动及噪音会影响 电脑设备的使用的说法不能成立。4 .关于调换850房的问题。双方签署租赁协议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租赁协议项下租金的义务, 申请人从未同意过免除被申请人支付房租和押金的义务,并同意给被申请人调 换其他房间。5 .关于租金曾有约定协议价与实际不一样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最初商谈和最终不一致”系正常现象,不存在人为协商修改 的问题。6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的约定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租赁协议成立、生效后,被申请人就应该承担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时 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租金。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延迟履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2、。1999年2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许可当 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做法。租赁协议第7条第5项明确规定,若未能在 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任何月租金和其他费用,应认为是被申请人拖欠款项,此时 申请人有权按15%的年利率收取自付款到期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该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年息15%的约定合情合 理,也是常见的商业惯例。被申请人的主要观点如下:1 .租赁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 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被申请人认为,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13、是 对出租人资格的一种要求。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及第52条第5 款的规定,本案租赁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且,租赁协议无效的原因根本在于 申请人没有依法取得房屋租赁证,因此,完全是申请人的过错导致该协议 无效。申请人无权根据租赁协议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租赁协议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虽然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从该事 实中也可看出,申请人在从事租赁经营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导致租 赁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2 .租赁协议中的定金条款依法尚未生效。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 交付定金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据此认为定金条款虽然存在于租赁协议及其附 表中,但定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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