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司法鉴定的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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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大司法鉴定的常识篇一:司法鉴定小常识 司法鉴定小常识:死亡缘由与死亡方式鉴 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托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101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101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1016,以及本所技术规范死亡缘由与死亡方式鉴定方法SJB-P-6-2022,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缘由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看法。 死亡缘由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详细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分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退嫌疑供应证据,是法医病理
2、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如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以及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可疑坠落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等缘由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死亡发生突然、快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须要进一步推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精确推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推
3、断的重要途径。 司法鉴定小常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 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单位的托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本所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推断SJB-P-1-202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2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2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SJB-P-4-202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模拟事故再现SJB-
4、P-5-2022,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缘由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看法。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交通意外损伤等;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自行车持有者是以骑行还是推行状态下过公路、涉及两人一辆自行车时谁是骑车者谁是乘坐者(责任划分)、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 篇二:司法鉴定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简洁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的一项活动。详
5、细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觉、收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推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简单与审计混同。两者原委有何联系与区分,这不仅在理论上须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分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辩。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
6、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给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须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其次,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 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相互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相
7、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诉讼活动都必需作司法会计鉴定。 3.须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探讨对象,所以,都必需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须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
8、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推断,都必需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 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协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与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
9、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与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有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与人员的法律专业学问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特地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
10、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学问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学问外,还须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需累计计算;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 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需加以留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学问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
11、过查账来发觉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特地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托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特地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觉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加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相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干脆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
12、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肯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 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干脆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安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需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
13、要采纳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运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肯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肯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觉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需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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