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获奖科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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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获奖科研报告 关键词: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法律规制 一、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对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是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主体犯罪采取的一种普遍做法,其最直接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指定管辖制度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为异地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果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此法条规定的内容为指定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法院之间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人
2、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个别情形,这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现在将其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普遍适用的依据明显有些牵强。而且上述法律对指定管辖也仅仅是设置了条目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规范,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这一做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存在地域差异,量刑程度不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制定了符合各地发展情况的不同的量刑标准,这可能会导致同样数额的职务犯罪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评价存在偏差。作为犯罪根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3、,而“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具有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概念。脱离犯罪发生的具体空间,不同地区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可能产生差距。犯罪的法律评价、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地域差距,会使职务犯罪同样的受贿金额,同样的犯罪情形可能在量刑结果上有较大的差异。 (三)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对职务犯罪案件采用异地管辖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干扰、避免当地审理可能产生的阻碍诉讼活动进行的不利因素,从而保障快速查清事实、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职务犯罪案件由国家机关单方决定管辖机关,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和强烈的追诉倾向,被追诉人没有参与的权利。将异地管辖仅设定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未将之设定为被追诉人的权利,也未提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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