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T-CSES 10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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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01 CCS Z00/09 团体标准 T/CSES 10520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2023-08-29 发布 2023-08-29 实施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发 布 T/CSES 1052023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适用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验收工作程序.2 5 启动验收.3 6 验收自查.3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4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6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7 10 形成验收报告.8 附 录 A(资料性)验收工作程序图.10 附 录 B(资料性)验收资料清单.11 附 录 C(资料性)验收自查内容表.12 附 录 D(资料性)验收监测方案内容.17 附 录 E(资料性)推荐监测分析方法.20 附 录 F(资料性)形成验收报告工作推荐方法.22 T/CSES 105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3、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军霞、赵俊明、敬红、邱立莉、董威、郝思秋、冯亚玲、刘通浩、高梦南、杨伟伟、袁超、蒋轶伦、夏青、秦承华、陈敏敏、李莉娜、刁鸣雷、彭家旺、陈乾坤、王伟民、周玉欣、袁海斌、谷树茂、陈立、张金炜、雷振宇、林子杰、李华、鲍晓磊、康爱
4、彬、张炳烛、陈奇、刘德全、宝霁玮。T/CSES 1052023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文件。T/CSES 1052023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以及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焦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炼焦化
5、学工业建设项目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255执行。本文件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 T/CSES 88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
6、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7、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T/CSES 1052023 2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T/CSES 88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总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3.2 常规焦炉 conventional-coke oven 炭化室
9、、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 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3.5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
10、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形成验收报告工作三个阶段。其中,验收自查工作包括启动验收、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工作包括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T/CSES 1052023 3(表);形成验收报告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及报送、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 A。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
11、清单参见附录 B。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周边区域环境特点,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验收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确定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明确验收监测方式。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6 验收自查 6.1 自查内容 6.1.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内容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6.1.2 项
12、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1表 C.4。6.1.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1.3.1 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C中的表 C.5表 C.8。6.1.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
13、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表 C.9。6.1.4 重大变动情况 对照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自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T/CSES 1052023 4 6.2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
14、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障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 D,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E。7.2 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执行
15、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选取原则按T/CSES 88相关要求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 GB 1617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主要为 GB 37822,配套的动力锅炉(非火力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 GB 1327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为 GB 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主要包括 GB 18597、GB 18599 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按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
16、审批决定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7.3 验收监测内容 7.3.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a)污染物排放监测 1)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厂区内、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监测。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b)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T/CSES 1052023 5 验收执行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对环境保
17、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处理效率的监测,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c)“以新带老”工程监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涉及“以新带老”工程的,应对“以新带老”工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见表 1。表 1 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其他需要通风的生产设施a排气筒 颗粒物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焦炉
18、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a、氨a,b 装煤、机侧炉口(炉头烟)a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 推(出)焦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干法熄焦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管式炉、半焦烘干等燃用煤气的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及装载设施a排气筒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脱硫再生塔(装置)排气筒 氨、硫化氢 脱硫制酸装置排气筒a 二氧化硫、硫酸雾 硫铵结晶干燥排气筒 颗粒物、氨 苯贮槽及装载设施a排气筒 苯、非甲烷总烃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气筒a 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 锅炉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
19、化合物c、烟气黑度 无组织排放废气 焦炉炉顶 颗粒物、苯并a芘、氨、硫化氢、苯可溶物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厂区内a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厂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苯并a芘、多环芳烃d、萘a、流量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废水总排放口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苯、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流量 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补水口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 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池内 挥发酚 雨水排放口 氨氮、悬
20、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 有流动水时监测,不少于 1 次。噪声 厂界 等效连续 A声级 至少监测 2 天,每天昼、夜各 1 次 注 1: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 GB 16171、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要求,并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 GB 16171、HJ/T 55 等要求,并同步监测气象参数;废水监测应满足 HJ 91.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 等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应满足 GB 12348、HJ 819 等要求。T/CSES 1052023 6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注 2:废
21、气监测频次中的“次”指有效评价值的次数,每次采样时间、样品数量等应该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注 3:考核处理效率时,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同步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的采样时间应考虑处理周期合理选择。注 4:自动监测设施满足 HJ 75、HJ 76、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等的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且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注 5:监测点位、监测因子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a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无该点位、因子监测要求的,待相关污染
22、物排放标准修订后根据标准要求开展监测。b适用于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设施。c锅炉燃料为煤时,监测此因子。d本文件中的多环芳烃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六种污染物。当执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7.3.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的环境敏感目标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因子可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选择,监测结果可作为分析工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基础资料。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8.1 现场监测与检查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按 H
23、J 819 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对涉及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现场检查。8.2 工况及记录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低于全年正常生产的平均负荷,以保证监测数据代表性。“验收监测期间”包括所有用于验收监测数据的获取时间。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a)记录各主要生产装置监测期间原辅料用量及产品产量。b)配套锅炉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蒸汽产生量、燃料消耗量、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消耗药剂名称及用量等。c)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脱
24、硫剂、脱硫产物、脱硝剂和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d)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主要药剂名称及用量等。8.3 监测数据整理 按照相关验收执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监测数据,分析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a)按照验收执行标准,部分大气污染物应将实测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的排放浓度后再进行达标情况的判定,无需换算的则用实测浓度进行评价。当执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b)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应使用实测浓度进行计算。c)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数据应列出标干废气流量、含氧量(需换算时)、实测浓度、基准T/CSES
25、1052023 7 含氧量排放浓度(需换算时)。d)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单次有效评价数据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处理设施效率按照进、出口污染物量(废气流量实测浓度)进行计算。e)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需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按照 GB 16171 中的公式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周期统计为一个工作日。f)废水污染物以日均浓度值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若处理设施进、出口不是一一对应,应按照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量(水量污染物浓度)进行处理效率计算。g)按照 GB/T 8170、HJ 630 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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