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T-SHQX 005—2023).pdf
《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T-SHQX 005—2023).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T-SHQX 005—2023).pdf(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号:03.120.20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A 00团团体体标标准准T/SHQX-005-2023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EvaluationEvaluation standardstandard forfor ShanghaiShanghai automobileautomobilequalityquality ConsumptionConsumption DemonstrationDemonstration areaarea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发 布布202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2023 年 11 月 15 日实施目录前言.11 范围.2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3 建设目标.24 评价原则.25 评价对象.26 职责.37 评价程序.38 评价内容.49 评价结果.510 评价报告.51前前言言为规范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评价活动,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委托,结合上海汽车销售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标准的修订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提出。本规范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华、石国清、周有安、陈健。本标准首期承诺实施单位:浦东永达国际汽车广场龙东园区、浦东浦建路东昌汽车星级服务一条街、浦东张江长泰国际广
3、场新能源汽车园、闵行梅龙镇百联南方购物中心、闵行莘庄镇仲盛世界商城、普陀桃浦红柳路名车坊、普陀长征金江汽车产业园、松江车墩北松公路汽车4S 阳光走廊、嘉定上海南翔印象城 MEGA、嘉定安亭上海国际汽车城、宝山乐途汽车创意街。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建设目标、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和评价结果等。本规范适用于汽车销售服务组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规范的要求所开展的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评价活动,其他汽车销售服务组织开展的相关评价活动可以参照本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
4、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商务部令2017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沪商市场2022131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其它与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3 建设目标建设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目标是为全市汽车消费者打造市场主体聚集、服务独树一帜、消费模式丰富、客户近悦远来和闻名遐迩的汽车消费示范商圈。4 评价原则4.1 规范性评价机构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准确。4.2 独立性评价机构和人员与被评价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
5、,确保评价过程不受干扰或影响。4.3 公正性评价过程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被评价方提供的材料和客观现场,给予公正的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5 评价对象3评价对象为上海市各行政区域内街、镇内包括不限于以下并不少于 5 家,且申报汽车经销商数量不低于该申报区域汽车经销商总数量 60%的区域。5.1 汽车经销商聚集的商圈;5.2 新车销售市场或汽车商贸园;5.3 商业综合体的汽车体验、展示和消费场所等。6 职责6.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建设上海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领导单位,全面负责全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的推进和实施,负责申报汽车消费示范区的审核和公告等。6.2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作为全市的汽车销售行业组
6、织,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委托,成立评价机构,开展制定示范区评价标准,组织相关评价工作。6.3 各区域所处街道、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协同辖区内各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汽车品质消费园区的建设。6.4 各区商务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负责各示范区申报的前期审核活动。7 评价程序7.1 评价流程包括评价申报、受理、自评、初评、现场终评、评价报告等,评价流程见图 1。4图 1 评价工作流程图7.2 评价申报7.2.1 街镇申报满足条件的示范区所处的街、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经所在行政区的商务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附录 A 的要求填写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申报表,经各区商务委同意后申报。7.2.2 企
7、业填报7.2.2.1 示范区内的各申报汽车经销商按照附录 B 填写 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企业评价表,作为街、镇申报材料的附件。7.2.2.2 各申报汽车经销商应按评分要求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分数需大于或等于 75 分。7.2.2.3 各申报汽车经销商应按评分项目的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和说明,包括图片、截屏等。7.2.2.4 证实性材料包括相关供应商销售区域的对照标杆材料。7.3 评价受理评价机构受理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于 5 个工作日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查,如有内容缺损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符合性检查通过的,安排进入初评程序。7.4 初评评价机构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附录
8、B 给出的评分规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打分。7.5 现场评价对初评通过的示范区,评价机构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附 B 给出的评分规则,赴申报主体的汽车经销商现场进行评价打分。7.6 评分规则7.6.1 每位专家独立评分,并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式,对申报示范区的每个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评价评分。7.6.2 所有专家对申报示范区企业评价总分的算术平均分为最终评分。7.6.3 初评得分权重为 60%,现场评价得分的权重为 40%。8 评价内容8.1 申报区域需基本满足以下条件8.1.1 申报示范区自评合格数量大于申报区内汽车经销商总数的 60%。8.1.2 申报区域内建立消费维权机制,设有调
9、解场所或消费维权联络点。8.1.3 自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起的前一年内申报区域内未有涉及汽车消费的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或司法案件。58.1.4相关行政区或街、镇出台且仍然有效的针对汽车销售行业的促消费、企业注册便利、土地供应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或举措。8.2 申报区域企业的基础条件8.2.1 企业“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或上海“车信盟”平台上进行企业信息备案。8.2.2 企业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纠纷;自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起的前一年内企业 12345 市民热线的年致电率低于全市年度的平均水平。8.3 申报区域企业的评价指标8.3.1 自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起的前一年内新车销量(终端
10、用户开票数)大于该品牌的全市单店平均销量;新车销售额(终端用户开票额)大于该品牌的全市单店平均销售额。8.3.2 积极参加市、区、街(镇)组织的汽车促消费活动或其他促销活动。8.3.3 举办新车型(款)的首秀、首展等首发活动。8.3.4 具有创新的销售模式。8.3.5 参与车信盟的企业信息备案和合同网上备案。8.3.6 汽车销售服务规范。8.3.7 汽车销售收费规范。8.3.8 企业建立政策及政府管理信息获取机制,及时了解管理部门的管理信息;及时向“车信盟”或行业协会等报送汽车销售及库存数据。9 评价结果9.1 各企业的合计平均分需达到或超过 75 分,评定结论认定为“评价通过”。9.2 评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评价规范T-SHQX 0052023 上海市 汽车 品质 消费 示范区 评价 规范 SHQX 005 202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