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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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本章导读】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概念。准确把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效力、合法要件等概念,对于学好行政法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行使行政职权(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责)的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2.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说)
2、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根据上述第四种学说对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含如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主体要素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必定由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亲自实施,而是要求归属性。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被
3、授权组织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组织及其人员皆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换言之,无论是由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名义主体)作出的,还是由行政机关通过受委托组织或者行政公务人员(实际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作出的,只要该行为归属于行政主体,则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构成。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一)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未授权不可为”,或者说“无法律即无行政”(二)裁量性(二)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
4、应性、多变性等原因,行政主体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符合的前提下,自由裁量作出行政行为。(三)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只要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不受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四)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五)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六)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益,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
5、偿的。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功能(内容)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l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来说,它的内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l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6、来说,它的内容是对某个具体事务所作的处理结论。行政行为功能的具体表现是:(一)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1.赋予权利,增加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2.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的义务,如减免税收、出口退税。(二)设定义务或剥夺权益1.设定义务,包括为相对人设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责令排除污染、拆除违章建筑。2.剥夺权益,包括剥夺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权能以及相对人的既有权利,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1.确认法律事实,即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某种客观情况依法予以确认。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所有权的确认。2.确认法律地位,即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
7、其存在的状况予以认定。如合同效力的确认、婚姻关系的确认等。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的表现方式为标准)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争议的行为。这种划分的意义,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这也是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结构进行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是否反复适用为标准)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即
8、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p两者的根本区别是:能否反复适用。两者的根本区别是:能否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是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适用)法律规范。这个标准没有绝对性,应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是我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有助于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可以受理。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旧)对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新)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9、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打破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禁锢,对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查。如下图所示: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定规范的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种:行政法规、规章,经过了准立法程序,比较正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包括行政法规
10、、规章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授权组织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图所示: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二、法律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立法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在效力等级方面,宪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第 三。在一个省(自治区)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有两个简单公式:“人大高于政府”,省法规高于省规章,市法规高于市规章。“上级高于下级”,省法规高于市法规,省规章高于市规章。除此以外的情形,可称之为“条块分割”:“条”指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块”指地方的法规和规章。条和
11、条之间、块和块之间、条和块之间,都不能判断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二)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1、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就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公式。特殊的情况是: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则由制定机关裁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立法主体 新的一般法PK.旧的 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如下图所示:2、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则分两种情形:1)能够判断效力等级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公式解决
12、。2)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即“条块分割”的情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来决定,可称之为“家长裁决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下图所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 级高于下级)不同立法主体 “家长裁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例】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1万元以上以5万元以下
13、罚款。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讲解】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依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1)超越
14、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依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另依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定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故选A、C项。三、行政法规(一)制定权限在制定条件方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名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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