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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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王庆廷+内容摘要: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虽然疏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属无奈之举。可报以同情式理解,但同情不等于认同,仍需对之予以诘难。为此。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
2、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关键词:行政诉讼;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用主义引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称谓繁多:在学理上,就有“红头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等别样名号;在立法上,则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万方数据人大法律评论2 0 1 1 年第一辑论文他规范性文件”等与之对应o 1 如此情形一方面展示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多样和复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其他规范性
3、文件认识上的模糊和混乱。“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2)免于概念之争,本文将其他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行政机关制定的除法规和规章之外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连接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桥梁,其他规范性文件起着举足轻重而又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应然和实然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而在行政诉讼中,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官应该怎样面对,能有如何作为,无疑也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为此,本文拟在解读相关规定、省察相应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方案,以求教于方家。一、隐形的法
4、律: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一)考察对象及方法基于条件限制,笔者仅以上海法院系统为考察对象,并采用以下各有分工、互为补充的实证方法,力求“窥一斑而知全豹”。1 案例统计目的在于发现“法官实际是怎样做的”,着眼于“真实性”考察,因为案例是“尘封的历史”。笔者从上海法院3 0 年经典案例(1 9 7 8 2 0 0 8)和2 0 0 5 2 0 0 9 年的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刊载的1 0 9 个行政案例中,梳理出3 0 个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多个行政领域(表1),涵盖多数行为种类(表2)。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多达5 4 个,且身份大都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表3)。作为典型案
5、例,它们在承载“滴水光辉”的荣誉的同时,反映的问题也会有“见微知著”的放大效应。(1 参见石岚:“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及相关问题思考”,载法律适用2 0 0 1 年第5 期;陈丽芳:“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性审视”,载广西社会科学2 0 0 7 年第l 期;参见宪法第8 9、9 0、1 0 7 条,行政诉讼法第1 2 条,行政处罚法第1 4 条,行政复议法第7 条等法律条文。(2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 9 6 1 年版,第2 页。万方数据隐形的“法律”表l 行政领域分布情况行政领域劳工房税公卫金版教交规检安质保商地务安生融权育通划疫监监案例数量64332
6、2221lllll文件数量1 35642433121l36表2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情况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处罚确认许可征收给付奖励裁决复议赔偿案例数量983322l1l文件数量1 61 2853342l表3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身份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反驳行政机关的依据案件裁判的依据身份(被告提供)(原告提供)(法官找法)数量4 0(7 4 1)l l(2 0 4)3(5 5)2 问卷调查目的在于了解“法官内心是怎么想的”,着眼于“可能性”考察,因为“言行不一”也是人之常情。笔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共有2 6 个题目,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现实状况的判断、预设情境的选择
7、等方面。然后发放5 0 余份,最终回收4 0 份,基本上覆盖了上海法院行政法官的l 3。3 深度访谈目的在于知悉一些细节和“|内幕”,着眼于“补充性”考察。为此,笔者与几位行政法官进行了数次涉猎广泛且耗时长久的“聊天”。(二)问题归纳与分析1 审查的意识和勇气不足这是问卷调查反映的问题之一。第一,从审查的立场来看,大部分法官并非旗帜鲜明,而是对中庸式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青睐有加(表4 和表5)。表4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您认为是否应当审查?I 选项应当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人数1 7(4 2 5)3(7 5)2 0(5 0)万方数据人大法律评论2 0 1 1 年第一辑论文表5 审理时涉及
8、其他规范性文件,您是否会审查?l 选项一定会不会一般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l1 人数5(1 2 5)3(7 5)1 2(3 0)2 0(5 0)第二,从审查的动因来看,不少法官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近一半的法官(1 6 人,占4 0)“不会审查”;即使当事人有异议,也有不少法官(1 5 人,占3 7 5)“不一定审查”;另外,即使自己感觉其他规范性文件有问题,亦有部分法官(8 人,占2 0)“不会主动审查”。第三,从审查的勇气来看,大多数法官(2 4 人,占6 0)有行政级别的顾虑,即对级别高于法院的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倾向于不予审查
9、,直接认定。且顾虑程度与级别高低呈现正相关态势,级别越高,顾虑越大。另外,部分法官(1 1 人,占2 7 5)承认所在法院与行政机关签署过(或形成了)类似承认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内部文件(或传统惯例)。可见,承认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了实践中的“活法”o 3 2 审查的力度和广度不够这是问卷调查反映的问题之二。就审查的内容来看,不够广泛。首先,从合法性审查来看,大多数法官在主张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同时,相对忽略了主体、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表6)。其次,从合理性审查来看,绝大多数法官(2 5 人,占6 2 5)“不会审查”。表6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您会审查哪些方面?(可多选)制定主体制定权限
10、制定程序内容是否选项是否适格是否越权是否合法合法适当人数2 7(6 7 5)2 7(6 7 5)2 3(5 7 5)4 0(1 0 0)就审查的力度来看,有待加大。(1)就审查方式而言,多数法官(2 1 人,占5 2 5)会“被动审查”,即主要让被告说明合法的理由,然后由法官确认。出于被告自我防卫的本能,审查力度自然会大打折扣。(2)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瑕疵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缺少明确的上位法依据(2 3 人,占5 7 5),没有向社 3 参见 奥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 0 0 9 年版,第2 0 章“活法的探究”部分。万方数据隐形的“法律”会公布(1 1 人,占2
11、 7 5)4 不少法官仍会“认可”其效力。(3)对于审查结果,大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公开”或“选择性公开”(表7)。(4)遇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时,绝大多数法官(3 2 人,占8 0)倾向“案外和解”而非“直接下判”。(5)在审查过程中有偏行政机关的倾向。例如,部分法官在法律法规规章与合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以有利于行政机关为适用原则(表8);再如,大部分法官(2 9 人,占7 2 5)在行政机关没有提供作为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不会直接判其败诉。(6)在所有参与调查的法官生涯中,没有一例因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而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表7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2、结果。您会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I 选项一般会明确表述一般不会表述合法的,会表述;不合法的,不表述1 人数6(1 5)1 0(2 5)2 4(6 0)表8 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偏向行政机关的情况问题选项人数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有利,根据前者而合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利时,如何处理?作出裁判3 7(9 2 5)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不利,根据后者而合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利时,如何处理?作出裁判9(2 2 5)3 回避审查成为实践常态这是案例统计反映的问题之一。3 0 个案例5 4 个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原告在7 个案例中提出异议,涉及8 个(1 4 8)文件(表9)。而法院在8 个案例中予以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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