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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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系投保方在拥有保险保障之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是一个与道德有关的规范性概念,保险合同订立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也应当被纳入道德风险范畴。由于具有诱发道德风险的弊端,缩减保险论者认为,应当限制保险的发展,这一观点过分夸大了个体的道德风险并且高估了其损失承担能力,忽视了保险制度在促进社会福利方面的巨大效用,应当通过建构完善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来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负面作用。目前,保险行业在实践中所运用的经济技术性与法律技术性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已经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肯定,司法判例亦明确将保险法所明文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代位权等原则或规则视为道德风险防控机制。在此经验基础上,可以围绕着“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以及“道德风险的控制应符合比例原则”两大基本原则,从实施、时间和主体三大维度对道德风险控制机制进行梳理、整合和优化。具体而言,在实施维度上,可分为保险人在保险营业实践中自主形成的实践层面控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在时间维度上,可分为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控制机制与保险合同履行阶段的控制机制;在主体维度上,依照作用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针对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和针对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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