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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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系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选自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融法案例”栏目2023年1月13日,原文标题为:车辆行驶中起火燃烧,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免责”?到底该不该赔?一、 裁判要旨判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当秉持实质分析的原则,从该部分的内容是否导致被保险人预期全部或者部分落空进行分析。在物流公司放弃对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起火原因时,应当秉持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案证据进行判断。二、 案情简介2020年,某物流公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
2、燃烧,消防救援部门扑灭着火车辆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车头右侧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物流公司遂根据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说:我们免责。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燃属于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经就该免责情形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根据案涉保险合同中对自燃的释义,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该车辆起火属于自燃,在某物流公司未投保自燃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物流公司则称,
3、虽然“自燃”系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但是案涉保险合同对自燃的释义并未放在免责条款部分,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故自燃作为免责情形不能生效。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得出起火原因确定为自燃的结论。此外,即便起火原因是自燃,但自燃的释义也没有印制在免责条款部分,仅是印制在释义部分,释义部分亦没有显著标识,同时,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将免责条款和自燃的释义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自燃免责事项作了明确、完整的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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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某物 公司 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 合同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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