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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电子提单二、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电子提单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数据(Data)。在国际贸易和信用证领域,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 199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开始,已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电子提单。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 199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电子提单2008年鹿特丹规则中把电子提单的表述为“电子运输记录”。2008年鹿特丹规则电子提单 电子运输记录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
2、范法则将电子提单纳入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范畴。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电子可转让记录与传统提单(PaperDocument)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一种无纸单证(Paperless Document),即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系列电子数据,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进行传送。电子提单是一种无纸单证(Paperless Document),即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系列电子数据,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
3、ange)进行传送。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目前在世界上的应用还不普及,但在将来的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电子提单采用密码(private code)进行流转,能有效地防范航运单证欺诈。要实现电子提单的流转,必须将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收货人和银行各自的电脑联成网络。承运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 托运人 收货人 银行电脑联成网络电脑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字、文字、条款等,按特定的规则转化为电讯(Electronic Message),并将这些电讯组合成传递单位(Unit of Despatch),借助于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电脑传送至另一台电脑。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
4、字、文字、条款 特定的规则电讯(Electronic Message) 组合传递单位(Unit of Despatch) 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电脑传送至另一台电脑电子提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流通性。传统的“书面”与“签名”两项是提单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并且都需要依托纸张来完成。电子提单是无形的,也无法以传统方式进行占有、背书等一系列流通行为。“功能等同原则”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本质上重新塑造了提单的概念和制度体系。功能等同,是指无论是采用“纸质”还是“电子”的形式,只要能完整、无误地实现文件需具备的功能,便应视为具有功能上的等同性。电子提单的“功能等同”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电子签名。
5、若数据电文上所附的签名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对相关内容的认可,则应认定该电子签名与普通的纸张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二是书面形式。若数据电文符合能够以有形的某种方式固定其所载内容且可以被调取、留存的要求,便可视为与纸质书面形式效力一致。三是原件形式。若数据电文可由某种技术手段鉴定为自其形成之日起保持完整且没有被更改,就应该给予其作为原件效力的肯定。功能等同原则无论是采用“纸质”还是“电子”的形式,只要能完整、无误地实现文件需具备的功能,便应视为具有功能上的等同性。l 电子签名l 书面形式l 原件形式因此,只要能够在电子环境中全面、准确地复现传统纸质提单的各项功能,电子提单完全可以成为与传统提
6、单等价的海运单据。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些海运大国、国际组织开始对实践中电子提单的流通机制进行尝试和探索。其中有些机制宣告失败,如“海上运输贸易单据处理系统”(Seaborne Trade Documentation System,即SeaDocs)项目,有些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CMI机制,有些机制最终获得了成功。目前,电子提单领域内使用最为广泛的流通机制是 :“提单电子登记组织”(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Bolero)Bolero系统。该系统最早是欧盟1990年代推出的“电文和信息系统安全计划”
7、的一部分,在1997年,被联运互保协会(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和环球银行金融电信(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接手。1999年9月,Bolero正式在英国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总部位于伦敦,Bolero的商业运作也随之拉开帷幕。提单电子登记组织(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Bolero)1990年 欧盟 电文和信息系统安全计划1997年 联运互保协会(Th
8、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环球银行金融电信(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1999年9月 在英国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总部位于伦敦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提单情况下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法律适用、收货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提单的签名与书面形式等。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l 电子提单情况下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l 法律适用l 收货人的法律地位l 电子提单的签名与书面形式1990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国际海
9、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该规则属民间规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为解决电子商务的实务操作和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Electronic Commerce),并通过了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和电子签名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前面讲到过的鹿特丹规则最大的新颖之处就是将传统纸质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独立开来,建立了相互平行的模式,从而更新了整个国际货物海路运输的文件体系。2017年7月,联合国大会在第1057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对电子单证运输领域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了有益补充,为世界各国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定绘制了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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