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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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本案由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裁判。选自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原文标题为:“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一、 裁判要旨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随意进行扩张性解释。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二、 案情简介张某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3年至2023年。2014
2、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左眼失明。2016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作出修订,单眼视力障碍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领驾驶证,张某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017年,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属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已不具备驾驶资格,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后,向张某提起追偿诉讼。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驾驶证,但由于张某左眼失明,属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
3、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张某已不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张某追偿。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有有效期内的驾驶证,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的行使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随意进行扩张性解释。张某的情形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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