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doc
《(1.2.3)--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3)--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doc(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系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案号(2021)京74民终576号。本案选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于2022年3月23日在北京金融法院官网发布,原文标题为:“未交付格式条款时保险责任的认定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一、 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保险人未交付格式条款的,其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但其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仍然有效,除非其同时构成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中约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担合同责任与收取
2、相应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的基础,该基础不能由于保险人未向对方交付格式条款而被动摇,即不应以未交付格式条款为由而否定格式条款对保险责任的约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当合同条款具有合理性不相上下的两种以上的解释时,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 案情简介投保人李某对其所有的工程机械设备购买综合保险后,涉案车辆吊臂折断受损,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坏并非保险责任范围,故予以拒赔。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保险责任范围中的“倾覆”一词持有不同理解,因该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而保险人未能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2 中国人民 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分公司 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