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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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04诉讼主体、反诉与本诉0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0101【条文】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和第80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故本条将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中“过错”修改为“原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如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承包人
2、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0202【条文】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发包人的过错主要包括: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有过错的。承包人有过错的,
3、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承包人明知发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设计方案有缺陷或者承包人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以及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承包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应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依本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责任0303【条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4、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认定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相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以使用部分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只对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未使用部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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