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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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法法典典合合同同编编解解读读之之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合合同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肆肆建设工程工期建设工程工期伍伍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捌捌陆陆柒柒目录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玖玖实际施工人保护实际施工人保护壹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1)(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一)无
2、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1.1.无资质者借名行为本身无效无资质者借名行为本身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2.2.无无资质资质者借名与建者借名与建设单设单位合同亦无效位合同亦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2)(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3.对质量不合格等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质量不合格等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
3、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3)(三)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四)支解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
4、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79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2019)(2019)最高法民终最高法民终346346号号2010年,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乙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EPC工程总承包。2011年,建设单位甲公司、总承包方乙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与承包方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丙公司承建上述项目部分辅助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作。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丁公司承建丙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部分附属项目建
5、筑工程施工工作。因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丙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裁裁判判要要旨旨:乙公司与甲公司作为联合招标人,共同对涉案项目的部分辅助工程土建和安装工作进行招标,将涉案工程交由丙公司施工。涉案工程的招标人及施工合同的主体均包括甲公司,丙公司系于发包人甲公司处取得施工承包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情形。丙公司的分包行为在实质上并未损害乙公司与甲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选择,且该行为没有加深针对涉案项目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损害,更符合涉案项目复杂、专业的需求,
6、应当属于合法的分包行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当然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合同效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当然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合同效力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贰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
7、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793-1、793-2、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3)(一)无效补偿(一)无效补偿1.损失类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迟延付款、停工窝工2.损失确定:无法确定时,可参照约定质量、工期、付款期限确定3.损失分担: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最关键(二)无效赔偿(二)无效赔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
8、承担相应的责任。(79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3)最高院最高院(2011)(2011)民提字第民提字第235235号号莫某与甲公司订立合作协议书,协议莫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甲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莫某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后因对已
9、完成工程的造价产生争议,莫某、甲公司提起诉讼。裁裁判判要要旨旨:莫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双方无法相互返还,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乙公司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知道莫某挂靠甲公司进行施工,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应由莫某和甲公司承担。鉴定机构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远高于按合同价结算的工程造价。由于乙公司没有过错,讼争工程已实际使用,不能让乙公司承担合同外的损失。而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除非合同无
10、效的原因归于价格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的施工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造价。故应比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叁叁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1.另签合同直接背离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依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2.另签合同间接背离价款无效:高价购买建设房产、无偿或低价建设配套、让利、捐赠(一)背离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背离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可以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难以预见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订立合同除外。可以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难以预见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订立合同除外。(二)背离非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二)背离非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
12、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9)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工程款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工程款(三)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三)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
13、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11)(四)数份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数份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2.实际履行合同不确定,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1)(五)已取消中标合同备案(五)已取消中标合同备案解释(一)第解释
14、(一)第2121条不再适用条不再适用肆肆建设工程工期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令日期与开工条件不一致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3.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一)开工日期(一)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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