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21)--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1)--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8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 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抵销抵销抵销抵销 提存提存提存提存 免除免除免除免除 混同混同混同混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现象。换言之,合同消灭,双方合同关系不复存在。终止,就是某种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我卖你一部电话机,你给了我钱,我给了你电话机,钱货两清。这个买卖合同到此就履行完毕了,你我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了,合同关系消灭。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
2、育发展趋势又如,我卖你一部电脑,你给了我钱,我给你的电脑不能用是坏的,你要求退货,我同意就把钱还给你,双方通过解除合同消灭了你我之间权利义务。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即合同终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高等教育发展
3、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如:1、甲工程师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中甲意外身亡,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履行期限1个月,但是双方都未履行,期限已过合同终止。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派生的附随义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甲与乙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3年期届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
4、续使用该技术。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合同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合同后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二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具备解除条件时由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用解
5、除。如,买卖走私物的合同,本身就无效,不需要双方协商解除,也谈不上法定解除的问题。注意: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如果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采用欺诈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问题: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分析: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
6、,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其三,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种方案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乙还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方案对乙公司更为有利。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方式:双方协商解除;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7、,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解除权行使期限:(1)有期,法律规定期限;当事人约定期限,解除权在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无期,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也就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合意解除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合意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一)协商解
8、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订立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甲公司收到第一批自行车,因市场情况不好卖不出去,要求解除后三批自行车供货合同,这是要约;乙公司同意,这是承诺。双方合意第二个合同成立生效,就把第一个合同解除了。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行使约定解除权(约定的形成权)合同双方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有解除权的一方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合同并不自然解除。注意:不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应当通知对方。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
9、约定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必须有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逾期交付房租1个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权;如果合同约定,当孩子大学毕业若要回海口工作,租房合同终止,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含义。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一方独享,也可以双方
10、享有。如,一方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或重大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法定解除权双方都可能享有,不论哪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解除权;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法定事由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
11、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
12、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守约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
13、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方向乙方订购1万台电扇,要求4月份到货。甲方订购的这1万台电扇预定在6月初上架零售。至4月份未到货。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展期,至宽展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
14、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1、甲校定于5月4日举办学生运动会,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2、甲方订货是月饼,过了中秋节乙方还没供货,这就没必要催告了。是否应当催告,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
15、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指除合同法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法定任意解除(随时解除)法定任意解除,无须条件,只适用法律特定的合同,即承揽、租赁和委托等合同。第一,定作人可以随时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此权利只有定作人有,承揽人没有;定作人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无须理由,也无须对理由
16、进行举证;解除合同是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二,不定期租赁的解除权,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且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合同法第232条)。第三,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是以损害赔偿为代价的(合同法第410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
17、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1、溯及既往的解除,整个合同解除,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回复原状。如,我买你10个苹果,10个苹果全都烂了,我不要了请你退钱,整个买卖合同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面向将来的解除不溯及既往的解除,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已经履行的维持现状,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本章引例就是不溯及既往的解除,甲买乙4批自行车,甲只要了1批,因自行车卖不出去,买卖合同解除,后三批不要了。3、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合同解
18、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否则,不足以保护守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仍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五)合同解除的程序1.法定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果。3.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4.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单纯形成权,行使时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5
19、.解除权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而起诉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解除。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第三节抵销抵销(冲抵)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如,我欠你100元,我从北京给你带回一件衣服价值100元,正好相互抵消。这是合意抵消。法定抵消要求债的种类相同。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
20、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法定抵销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主动债权【说明】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权利行使抵销权人主张抵销时,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抵销相对人可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为 3 个月,自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计算。法律效果 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无论给付的种类是否相同、期限是否届满、时效是否经过,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得抵销。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一)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
21、,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
22、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债务。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
23、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如,我借给100元,你借给我一套运动服价值也是100元。这样虽是价值相等,但是不能抵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4.抵销权人将抵
24、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甲方向乙方提出:“如能借给我2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方借给甲方2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给乙方。乙方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6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请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60万元的违
25、约金。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三)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案例: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1 第八 合同 权利义务 终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