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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七 章 督 促 程 序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督促程序概说(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限期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程序。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程序。(二)督促程序的特点1、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专门性)2、督促程序的非讼性3、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4、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5、程序终结附期限6、可与诉讼程序衔接二、督促程序的开始(一)债权人申请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
2、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二、督促程序的开始 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B.乙拖欠甲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外,但是乙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C.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1000万元D.乙拖欠甲一定数额的货款已经到期,但是由于其他一些事由,该货款的最终数额双方还未最终确定二
3、、督促程序的开始(二)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仅审查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是否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为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三、督促程序的续行(一)审理(受理后):决定是否签发支付令1、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2、审查方式:由审判员一人审查,通常实行书面审理3、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1)驳回支付令申请:不具备支付令的发出条件 (2)发出支付令(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三、督促程序的进行(二)(二)支付令的效力: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
4、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督促程序的进行(三)支付令异议1支付令异议的含义2支付令异议的成立要件(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即收到支付令的15日内提出;(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3法院审查4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三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入诉讼程序。简略流程图形形式式审审查查督督促促程
5、程序序开开始始债债权权人人申申请请立立案案受受理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实实质质审审查查驳驳 回回 发发出出支支付付令令无异议无异议 债务履行债务履行异议异议支付令失支付令失效效督督促促程程序序终终结结坚持申请坚持申请四、督促程序的终结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五、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一)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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