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13-199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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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B 3 8 3 6 1 3 一 1 9 9 7 占豁曰牙 月明b 本标准是非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 I E C 7 9-1 9:1 9 9 3第 1 版)并结合国内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了国际标准的相应规定,但在对于隔姆接合面修复、设备的改造要求以及修理后设备的检查和试验等方面,本标准规定了比国际标准更具体的要求。另外,I E C 7 9-1 9 适用范围是除煤矿和炸药之外的工厂用防爆 电气设备,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而且也包括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但不包括炸药环境用电气设备)G B 3 8 3 6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包
2、含若千分标准:G B 3 8 3 6.1:通用要求 G B 3 8 3 6.2:隔爆型电气设备“d G B 3 8 3 6.3:增安型电气设备“e”G B 3 8 3 6.4: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 B 3 8 3 6.5:正压型电气设备“p G B 3 8 3 6.6:充油型电气设备“0 G B 3 8 3 6.7:充砂型电气设备“q;G B 3 8 3 6.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G B 3 8 3 6.9:浇封型电气设备“m,G B 3 8 3 6.1 0:气密型电气设备“h G B 3 8 3 6.1 1: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 B 3 8 3 6.1 2:气体或燕气
3、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 G B 3 8 3 6.1 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 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 阳防爆 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等单位起草。本标准主要起 草人:陈在学、李合德、杨宝祥、马经纲、项 云林、冯 继武、邹盛 贵、章 良海、张长顺、郑琦。本标准 1 9 9 7 年 1 2 月首次发布。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
4、3 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G B 3 8 3 6.1 3-1 9 9 7 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 q I E C 7 9-1 9:1 9 9 3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f o r e x p l o s i v e g a s a t m o s p h e r e s P a r t 1 3:R e p a i r a n d o v e r h a u l f o r a p p a r a t u s u s e d i n e x p l o s i v e g a s a t mo s p h e res1 范围1 1 本标准规定了爆
5、炸性气体环境用 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检修和改造的技术要求、工艺方法和 检验。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国外进 口的以及按 G B 3 8 3 6 标准颁布之前的标准制造的电气设备,其检修和改造可参照本标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7 5 5-8 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 B 1 4 4 4-8 7 防爆灯具专用螺 口式灯座 G B 3 8 3 6.1-8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6、G B 3 8 3 6.2-8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 B 3 8 3 6.3-8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G B 3 8 3 6.4-8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 B 3 8 3 6.5-8 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P G B 3 8 3 6.6-8 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0 G B 3 8 3 6.8-8 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G B 4 2 0 8-9 3 外壳防护等级 I P代码(e q v I E C 5 2 9:1 9 8 9
7、)3 定义3.1 可使用状态s e r v i c e a b l e c o n d it io n 考虑合格证的要求后,允许更换或修复所用零件而不会损害使用这类零件 的电气设备的电气性能和防爆性能的一种状态。采用说明:1 1 I E C 7 9-1 9 仅适用于除煤矿和炸药之外的工厂用防 姆电气 设备的 检修国家技术监份局 1 9 9 7 一 1 2 一 3 0 批准1 9 9 8 一 1 0 一 0 1 实施 G s 3 8 3 6 1 3 一 1 9 9 73.2 修理 r e p a ir 使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状态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活动。3.3 大 修 o v e
8、r h a u l 把已经使用或贮存一段时间,但不一定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状态的活动 注:修理和大修,工程上统称检修。3.4 维护m a i n t e n a n c e 维持安装的电气设备处于完全可使用状态的例行活动。3.5 零件c o m p o n e n t p a r t 一种不可分的元件。注:这些元件装配起来可以构成电气设备。3.6 修复 r e c l a m a t io n 是修理的一种,对 已经损坏的待修零部件去除或增加材料,根据有关标准使零部件恢复到完全可使用 状态。3.7 改造 m o d if ic a t io n 对电气设备结构、材料、形状或功能的
9、变动。3.8 制 造厂 m a n u f a c t u r e r 电气设备的制造单位(也可能是供货单位、进 口单位或代理者)。通常在设备的合格证 中(适当的位置)登记有它的名称3.9 用户 u s e r 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3.1 0 修理单位 r e p a ir e r 承担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的制造厂、用户或第三方(修理部门)。3.1 1 检验 t e s t 设备修理后,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评定其性能并颁发修理合格证的检查和试验工作3.1 2 修 理标 志 m a r k f o r r e p a ir o r o v e r h a u l 显示电气设备修理后特征的标牌和符号。3
10、.1 3修 理合 格证,c e r t i f i c a t e f o r r e p a ir o r o v e r h a u l 证明修理后的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证件。3.1 4 隔 爆型 d f l a m e p r o o f e n c lo s u r e d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住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 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的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燕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注:该防型式用字母“d”表示3.1 5 本质安全电路“i in t r i n s i c a ll y s a
11、f e c ir c u it i 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注 1 所有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是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装有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且结构使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对本质安全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称 之为关联设备。3.1 6 正 压 型 p t y p e o f p r o t e c t i o n p 采用说明:1 1 I E C 7 9-1 9 中无此条定义。G s 3 8 3 6 1 3 一 1 9 9 7 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压力,阻止外
12、部周围气体进人电气设备外壳的一种防爆型式。保持正压的保护气体可以是或不是连续气流。3.1 7增安 M e i n c r e a s e d s a f e t y e 该防爆型式是对在正常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注 1 这种防姆型式用“e表示。2 该定义不包括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3.1 8 无 火 花M n t y p e o f p r o t e c t i o n 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姗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4 通用要求 各型
13、防爆 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的补充要求的规定。注:对于充油型 o.和充砂型“q”没有规定补充要求。4.1 概述4.1.1 修理单位应该了解与检修工作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方面的要求。4.1.2 制造厂 制造厂应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设备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例如:a)与用途有关的结构特点和进行过的试验。b)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条件4.1.3 用户 用户应了解修理单位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与修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加工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的条件。如果用户 自己承担设备修理工作,则应 了解有关的法规和标准4.1.4 修理单位 修
14、理单位必须具备进行修理的装备以及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里。修理单位应该 了解对卫生和安全有关的法规,特别是当其从事电气设备 的再安装工作时4.2 制造厂细则4.2.1 概述 在合格证之外,推荐提供适用检修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适当的图样,规范等4.2.2 检修资料 检修工作应具备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a)技术规范,b)使用性能和使用条件;c)拆卸和组装说 明,d)限定条件;e)标志 f)推荐的检修方法。4.2.3 备件 检修资料应包括备件 目录,在目录中应标出对设备符合有关标准或合格证有重大影响的备件。4.3 用户细则 G s 3 8 3 6 1 3 一1 9 9 74.3.1 合格证和文件 建
15、议把提供合格证和其他文件作为原购货合同的一部分。4.3.2 记录 用户应该保存以往的检修或改造的记录,并且允许修理单位参阅。4.3.3 已修理设备重新安装 已修理设备在重新试运行前,应该检查电缆或导管引人系统,以保证它们完好并且符合设备的防爆类型的要求。4.4 修理单位细则4.4.1 合格证和标准 修理人员应该注意了解与设备检修有关的防爆标准和合格证的要求 4.4.2 培A 应对从事检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应包括下列 内容:a)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标志识别,b)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特征及性能。c)防姆电气设备标准和使用说明书,d)了解防姆电气设备上允许更换的零部件 e)修理技术,f)检
16、验技术。这种培训工作应经常进行,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4.4.3 检验4.4.3.1 检验工作 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但改造的电气设备样机须送防爆检验单位检验。4.4.3.2 检验经修理后的设备是否符合图纸和 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3 修理后的设备除应进行 电气绝缘强度试验及绝缘电阻的侧f外,还应进行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试验 其绝缘试验的耐电压试验值可为标准耐压值的 8 0,但更换的绝缘件(含电机绕组)应为1 0 0 e4.4.4 文件 设备修理前,修理人员可从制造厂或用户查询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 以前进行的修理或改造的信息以及应该依据的有关防姆标准 修理单位应向用
17、户提供下列文件:a)故障检查情况;b)检修工作的情况说明 c)更换、修复部件的目录,d)改造说 明、电气原理图,e)所有检查和试验结果;f)修理合格证。4.4.5 备件4.4.5.1 推荐从制造厂获得新的零件,修理者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相适应。4.4-5.2 设备的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备件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4.4.6 设备修理后的标志 设备上应设置鉴别修理或大修以及修理单位 的标志设备修理后的标志见附录 A,应该保存修理工作的详细记录 标志可以加在单设的标志牌上。在下列某些情况下,有必要修改或去掉原标志牌,或者增加补充标 G B 3 8 3 6 1 3 一
18、1 9 9 7志牌:a)如果修理、大修或改造后,被改动的设备已不再符合标准和合格证的规定,应将合格证的标志牌去掉,但已取得补充合格证的情况除外 b)如果电气设备在修理或大修 中被改动,它仍然符合标准但未必符合合格证文件的规定,则保 留原合格证标志牌,并且将修理标志 R写在一个倒置三角形内4.4.7 修理合格证I 修理合格的电气设备,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发给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证至少应包括被修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修理厂名及其认可证编号、修理合格证编号、日 期等。4.4.8 质量保证 修理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4.5 修复4.5.1 例外情况 不影响防爆性能的修复
19、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应该按有关的规定进行修复。4.5.2 修复限制 下列零件不允许修复,应更换新件: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稳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b)紧固件,c)制造厂说 明不能进行修复的零件,例如浇封组件。4.5.3 修复要求 修复工作应该由经过培训并熟习该工艺的人员进行。如果采用某些专利工艺方法时,应按专利说 明书进行。全部修复情况应该记录,并保 留记录,记录应包括:a)零部件的标记;b)修复方法;。)与合格证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详细情况;d)日期;e)进行修复的单位名称。某种修复方法能导致与防爆性能有关的尺寸与合格证文件中规定 的尺寸不一致,如果变化了的尺寸仍然符
20、合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则这种方法也是允许的 当采用的修复方法对防爆安全的影响有疑问时,应该询问制造厂或防爆检验单位。4.5.4 修复方法4.5.4.1 概述 采用下列修复方法时应遵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 中对修复方法的专门要求。4.5-4.2 金属喷涂 当被修复零件喷涂前的加工不会削弱其应有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对于某些高速和大直径的零件不宜采用金属喷涂法4.5-4.3 电镀法 当被修零件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4.5-4.4 安装套筒法 当被修零件经过机加工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采用说 明:1 1 I E C 7 9-1 9 中无此规定。G B 3 8
21、 3 6 1 3 一 1 9 9 74.5-4.5 硬钎焊或熔焊法 如果采用的钎焊工艺能保证焊料与母体适 当渗透和熔接,又经时效处理后能防止变形,消除压力,且无气泡时,可采用此种方法。4.5-4.6 金属压合法 对于有相当厚度的铸件,可采用镍合金填塞缝隙后压合密实的技术进行冷修复。4.5-4.7 旋转电机定、转子铁芯机加工方法 旋转电机的定、转子铁芯,不应任意机加工,防止增大它们之间的间隙后带来 的不利后果。4.5-4.8 紧固件的螺孔 紧固件的螺孔 中的螺纹损坏时可 以修复,根据不同防爆型式,应采用下列方法:a)加大钻孔尺寸,重新攻丝;b)加大钻孔尺 寸,堵住,重新钻孔,重新攻丝;。)堵死螺
22、孔,在另外位置重新钻孔并攻丝;d)焊死螺孔,重新钻孔并攻丝。注:b,c 两法不适用于隔爆面上的紧固螺孔。4-5.4-9 重新机加工方法 磨损或损坏的表面在下列条件下才允许重新机加工:a)能保证零件的机械强度,b)保持外壳的整体性,。)达到要求的表面粗糙度。4.6 改造4.6.1 对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制定改造技术文件和图纸,并送防爆检验单位审查。4.6.2 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改造时,尽量不改造其 防爆结构。4.6.3 用户与修理单位商定的改造,涉及到与设备的合格证文件和有关防爆标准不符 时,除应在文件及说明书中说明外,且应去掉设备上原来的防爆铭牌和防爆标志。4.7 临时修理 如果防
23、爆安全能够保证,允许进行临时修理使设备在短期 内继续运行。对临时修理的设备应该尽快实施满足标准的修理。4-8 拆除损坏的绕组 拆除损坏的绕组时,可采用溶剂软化绕组浸渍漆的方法。当采用加热法拆除绕组时,注意不要破坏矽钢片间的绝缘层 对、”型设备和温度组别为 T 5 和 T 6 的设备应该特别小心。5 隔姆型电气设备“d”检修的补充要求5.1 适用范围 本章包括隔爆型电气设备“d”的修理、大修、修复和改造的补充要求,它应该与第 4 章“通用要求”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章节一起应用。当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参考原来的设备制造标 准(见GB 3 8 3 6.1)。5-2 检修5.2.1 外壳5.2
24、.1.1 检修用零部件一般应向制造厂购买。自制时,须用相同材料,且符合G B 3 8 3 6.2 和G B 3 8 3 6.3的有关规定。5.2.1.2 在不改变外壳原来状态的条件下,外壳及其零部件允许修理。5.2.1.3 被检修零部件为外壳的隔爆零部件时,检修后组装外壳的相应隔爆接合面长度 L和 L,、接合 G B 3 8 3 6 1 3 一 1 9 9 7面间隙(或直径差)W、表面粗糙度等均须符合 G B 3 8 3 6.2 和合格证文件上的有关规定。5.2.1.4 隔爆接合面上未设衬垫时,可以用润滑脂、不凝固的密封胶加以保护。5.2.1.5 隔爆接合面中不计人隔爆面路径的密封垫的替换件,
25、必须与原件的材料、尺寸都相同。任何改变必须征得制造厂、用户或防爆检验单位认可。5.2.1.6 在外壳上钻孔属于改造,未经制造厂和防爆检验单位同意不得进行。5.2.1.7 被修零部件为隔爆外壳的一部分,修理(包括整形)后,可能影响其外壳机械强度时,须承受本标准 5.5.2 规定的水压试验。5.2.1.8 被修后的金属零件须按 G B 3 8 3 6.1 的有关规定涂耐弧漆5.2.1.9 改变电机外表面的粗糙度、涂覆等应考虑对电机表面温度和温度组别的影响。5.2.1.1 0 经过检修的旋转电机,必须确保其风罩孔不被堵塞和损坏,风扇与风罩间的间隙须符合G B 3 8 3 6.1 的有关规定。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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