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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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物权编民法典(人大审议民法典(人大审议稿)稿)物权编物权编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物权编备注备注第一分编通则第一分编通则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
2、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
3、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 的 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 济 制度”。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4、,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将第二款并入第一款,即第二百零八条现在只有一款第二章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让和消灭第二章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让和消灭第二章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让和消灭备注备注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一节
5、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
6、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
7、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8、;(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
9、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
11、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
12、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
13、登记资料。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14、有证据证明登记语言表述更改:将“不起诉的”改为“不提起诉讼的”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5、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16、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将“三个月”改为“九 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
17、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
18、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
19、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
20、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
21、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
2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
23、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备注备注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
24、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25、。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删 除 了“停止侵害”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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