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购置款抵押权的理解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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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购置款抵押权的理解与适用纲、民法典第416条的意义、购置款抵押权的法律构成三、赋予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合理性四、购置款抵押权获得超级优先顺位的要件五、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可得对抗的第三六、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不得对抗的第三七、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民法典第416条的意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2018年9月)第207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留置权除外。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2019年4月)第207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
2、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2020年5月)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08月27日)上做关于时表示:“针对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
3、的担保的情形,草案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促进融资。”购置款抵押权:一方面是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国内实践操作的法典化第416条的最大意义是在担保物权制度中确立了购置融资担保(英文acquisition financing,德文Anschaffungsfinanzierung)这种特殊担保类型购置融资担保是国际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担保类型,它用购置物本身担保购置款债权的实现,其优势在于无须借助于其他担保物即可实现融资的目的,对担保物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购置融资担保既适用于出卖人提供的商品信贷,也适用于贷款人提供的金钱信贷购置融资担保
4、优先于非购置融资担保(特殊顺位规则)购置融资担保示例A是一个家具制造商,已在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上为银行F设立了浮动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现市场业绩逐渐攀升,A希望购置一些生产所需的钻床,以扩大生产经营,可银行F不愿意继续为其提供融资,A只能寻求他法,于是产生了如下案型:案型1:A与出卖人B达成购货协议,根据协议,钻床虽然交付至A工厂,但在价款全额付清之前,B保留对钻床的所有权。案型2:假如案型1中的出卖人B不同意赊销,于是A与出租人C达成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出租人C出资从出卖人B处购买钻床,然后出租给A,A租用钻床为期两年,A需在租期内支付月租,在租期内出租人C保
5、留对设备的所有权,租期结束时,A仅需向C支付象征性价款。案型3:A与出卖人D达成购货协议,根据协议,钻床所有权移转给A,A为出卖人D在钻床上设定抵押权,作为价款的担保。案型4:假如案型3中的出卖人D也不同意赊销,于是A与银行E达成协议,根据协议,A从银行E处获得购买钻床的贷款,但为担保贷款的偿付,A在钻床上给银行E设立一个抵押权。购置融资担保的四种类型案型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B的所有权案型2:直租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C的所有权案型3:出卖人D的抵押权案型4:出贷人E的抵押权功能上对等性使我们有理由在法律上同等对待他们,其优势不仅有助于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还可以使不同的购置融资的提供者(B
6、、C、D、E)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有利于降低债务人的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处理法:一元化的功能主义,不在区分当事人采用的交易形式或术语,统一为担保权(益),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联合国贸法会动产担保示范法(acquisition securityright)和UCC(PMSI)非统一处理法:多元化的功能主义,术语上仍存在定限物权担保和保留所有权担保之区分,但在制度设计上要求一体规范所有的购置融资担保类型,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DCFR中国法中的购置融资担保制度民法典之前:购置融资担保制度的缺失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不被视为担保物权,无法适用担保物权的规范民法典之中:购置融资担保制度的三足鼎立其一
7、:增设典型担保物权,第416条规定购置款抵押权其二:非典型担保的典型化,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抵押权化民法典之后:购置融资担保制度的体系化适用案型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B的所有权案型2:直租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C的所有权案型3:出卖人D的抵押权案型4:出贷人E的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担保权动产担保物权购置款担保权购置款抵押权所有权保留直租型融资租赁普通担保权普通抵押权固定抵押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浮动抵押质权回租型融资租赁让与担保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购置款抵押权的法律构成1.担保物须是购置物2.所担保债权须是购置款债权3.担保物与所担保债权之间的内在对应关系1.担保物须是购置
8、物购置款抵押权的担保物不能是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只能是将有财产(购置物)理论上,只要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财产都可以成为购置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财产权,民法典规定的购置物仅限于有形动产对于动产的范围,一切可以买卖的动产均可以作为购置款抵押权的客体,399N.3 应做限缩解释2.所担保债权须是购置款债权购置款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因购买担保物所产生的债权(购置款债权)购置款债权有两种类型,分别存在于两种交易结构中,分别是出卖人的购置款债权和贷款人的购置款债权与出卖人的购置款债权不同,贷款人的债权要想符合购置款债权的资格,必须证明所贷款项事实上用于购买担保物示例1.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一台
9、总价款为300万的设备,但买受人首付了100万,剩下的200万债权就是出卖人的购置款债权,为了担保该债权,买卖双方就可以约定在设备上设立一个购置款抵押权。(买卖合同抵押合同)2.假设上示例中的出卖人不同意赊销,买受人也没有首付款100万,买受人为了购买价值300万的设备,先向好友借款100万,再向银行贷款200万。好友的100万债权和银行的200万债权都是贷款人的购置款债权。(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3.担保物与所担保债权之间的内在对应关系只有用该购置物担保因该购置物所产生的购置款债权才构成购置款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附加”:用价值50万的设备担保购买该设备所产生的50万价款债权和另外用作他用
10、的15万债权“担保物的附加”:债务人仅仅贷款50万购买了一台设备,为了担保这50万债权的偿付,债务人用购置的该设备和已有的其他设备用作担保“转变规则”与“双重身份规则”“附加条款”不影响购置款抵押权的身份,但超出对应关系的部分不具有超级优先顺位,同样适用于购置款抵押权的交叉担保双重身份规则的认可在逻辑上必然需要妥当的债务抵充规则,民法典第560条第2款担保物权法中的“巨无霸”都需要担保财产与所担保债权之间的内在对应关系-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因为购置款债权是获得购置物的前提(民法典第41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优先缴付国有土地出让金,然后再清偿其他抵押权人,这是因
11、为土地出让金债权恰恰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担保法第56条)-建设工程在拍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应先满足承包人的承包价款,然后再清偿其他抵押权人,这是因为承包价款债权恰恰是建设工程得以产生的前提(民法典第807条)-留置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自应就标的物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人的债权恰恰是标的物价值得以保全或增进的前提(民法典第456条)三、赋予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合理性1.“前世”:购置款抵押权的前身是购置物的所有权2.“今生”:购置款抵押权需要对抗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1.“前世”:购置款抵押权的前身是购置物的所有权购置款抵押权不是普通抵押权,而是由购置物的所有权转化而来
12、,这在双方交易结构和三方交易结构中都能得到理解从形式主义思路到功能主义思路的转换不应对实际担保效果产生不利影响2.“今生”:购置款抵押权需要对抗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定限物权化后的购置款抵押权需要对抗购置物上的其他定限物权,尤其需要对抗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的“嗣后所得财产条款”加“登记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顺位规则对提供购置融资的债权人明显不公,且使债务人面临再融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看,“登记在后,效力在先”规则之主要意义在于把债务人从浮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支配中解救出来1和2之间的关系:1是根本,“前世”决定了“今生”四、购置款抵押权获得超级优先顺位的要件1.登记要件2.时间要件1.登
13、记要件动产抵押权的顺位规则建立在登记对抗规则的基础上,第416条中规定的登记要件正是登记对抗规则在购置款抵押权顺位规则上的体现比较法上为消费品的购置款抵押权设置了例外,即无需登记就能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背后的理由是避免微小的、没有必要的零售买卖在登记系统中泛滥,但在高价值消费品上,出卖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利益,仍会选择去登记2.时间要件-“即刻登记”模式-“宽限期内登记”模式宽限期的设置立基于先交付标的物后办理登记的商业实践,是符合交易现实的方案宽限期的设置本质上是对购置款债权人的一种优待,宽限期越长,购置款抵押权可得对抗的担保物权人的范围就越大,所以宽限期不能太长作为宽限期起算点的交付应采第
14、三人标准,但不包括适用买卖中的交付示例:在设备买卖中,买卖双方约定,用设备本身担保设备价款。双方还约定,出卖人不仅有义务交付设备,还有义务安装和调试设备。5月8日,出卖人将设备运送到买受人处,当出卖人安装设备时发现该设备还缺少一件很小但很关键的部件。双方约定,出卖人将几乎安装完毕的设备暂时放置于买受人处。5月14日,出卖人携带所需部件回到买受人处将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成。5月20日,出卖人办理了购置款抵押权登记。问:出卖人在该设备上的购置款抵押权是否享有超级优先顺位?示例:买受人是一家打印店,出卖人是一家打印机销售商。在一起打印机的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在三个月内试用该打印机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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