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3--离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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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人:XXX01非婚生子女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02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03诉讼离婚04离婚后子女抚养目录01非婚生子女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同?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或者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国家则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
2、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迫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者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人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各方面不仅不得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女,还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
3、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民法典第1073条专门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
4、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规定分为两款,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和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的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三,关于提起诉讼
5、的条件。根据本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的条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 是指父或者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是错误的,自己不是或者才是他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进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当然之义。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本款没有作出具体界
6、定,实践中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本条第 2 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 仅指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亲子关系。与第 1 款规定不同的是,成年子女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因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实践中,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
7、系之诉,主要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规定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被否认的 父母 已对其尽了抚养义务,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情形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的条件。这与第 1 款的规定相同,不再赘述。02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
8、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项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作为优先考虑的途径。根据 民法典 第 1076 条,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事实婚姻 中的男女
9、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如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 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4.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具有如下内容:(1)有双方自愿
10、离婚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离婚协议上。(2)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第一,子女抚养等事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应当作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最好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第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主要包括:
11、(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特别是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清晰、明确、负责的处理。5.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我国的一贯作法,我国先后几次颁布的婚姻法也是这样明确规定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符合以上协议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受理当事人协议离婚的申请。这只是协议离婚的第一步,最终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
12、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这一条中规定的 30 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而是可以对当事人进
13、行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危急婚姻还是死亡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了充分的准备。依据法律规定,在 30 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
14、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03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二、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 民法典 第 1079 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 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
15、离婚的原则界限。主要情形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娣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
16、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令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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