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保证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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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解读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汇报人:汇报人:XXXXXX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的概念1 1保证合同的性质与无效责任保证合同的性质与无效责任2 2保证方式保证方式3 3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4 4目录目录CONTENTCONTENT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5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6 6保证期间届满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法律效果7 7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8 8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9 9目录目录CONTENTCONTENT适用抵消权适用抵消权/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规定10100101保证合同的概念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一
2、条保保证证合同合同是是为为保障保障债权债权的的实现实现,保,保证证人和人和债债权权人人约约定,当定,当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或者或者发发生当事人生当事人约约定的情定的情形形时时,保保证证人履行人履行债务债务或者承担或者承担责责任任的合同。的合同。(一)保证的界定保证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务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成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
3、责任。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而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保 证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 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二)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附从性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无需另交标的物,所以它为 诺成合同。除涉外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等独立保证以外,主合同有效成立或 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所以主合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使然,保证合同均为无效,从而表现出附 从性。正因这种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三)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关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的界
4、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三组关系的总和。此处采用通说观点,即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虽然保证一般是由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承保而产生的,但不能 因此而改变保证关系的性质。0202保证合同的性质与无效责任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二条保保证证合同是主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合同的从合同。主。主债债权债务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合同无效的,保证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保保证证合同被确合同被确认认无效后,无效后,债务债务人
5、、保人、保证证人、人、债权债权人有人有过错过错的,的,应应当根据其当根据其过错过错各自承担相各自承担相应应的民事的民事责责任。任。(一)保证合同的附从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移转,其具体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再次,移转上的附从性。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二)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规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的从属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涉及是否应当承认
6、独立保证的立法争议问题。独立保证常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又被称为“见索即付的保函”“独立保函”等,其独立于主债关系,不因主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而归于消灭,保证人不享有和无权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的抗辩权,债权人许可债 务人转让债务,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修改主合同,不构成保证人不负保证 责任的原因。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是否彻底放开独立保证的争议,即是否所有的民 事主体都有资格出具独立保证。民法典最终选择了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案,仍然没有彻底放开开具独立保证 的主体资格,只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处的“法律”采广义理解,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三)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
7、配本条第 2 款是对保证合同无效后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 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各个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份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 条的相关规定。0303保证方式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保保证证的方式包括的方式包括一般保一般保证证和和连带责连带责任保任保证证。当事人在保当事人在保证证合同中合同中对对保保证证方式方式没有没有约约定或者定或者约约定不明确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按照一般保证证承担保承担保证责证责任。任。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 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民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
9、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 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 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而精 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一问题,如有需求,自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0404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当事人在保证证合同中合同中约约定,定,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务时,由保,由保证证人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证责任的,任的,为为一般保一般保证证。一般保一般保证证的保的保证证人在主合
10、同人在主合同纠纷纠纷未未经审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债务人人财产财产依法依法强强制制执执行仍不能履行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债务前,有前,有权权拒拒绝绝向向债权债权人承人承担保担保证责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除外:(一)(一)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财产可供可供执执行;行;(二)人民法院已(二)人民法院已经经受理受理债务债务人破人破产产案件;案件;(三)(三)债权债权人有人有证证据据证证明明债务债务人的人的财产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债务或或者者丧丧失履行失履行债务债务能力;能力;(四)保(四)保证证人人书书面表示放弃本款
11、面表示放弃本款规规定的定的权权利。利。由于金钱债务没有不能履行,种类债务也大多不构成不能履行,所以在金 钱之债及种类之债中,一般保证会名存实亡,先诉抗辩权变成无条件的、永不消失的权利,这违背立法目的。故此处的“不能履行”应当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先诉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按照本条 第 2 款的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得行使:第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致债权人请 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而对于重大困难的判断
12、,应综合诉讼 及执行的难易程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第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保证 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第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既然保证人放弃权利,则法 律不允许其再主张先诉抗辩权。0505最高额保证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条保保证证人与人与债权债权人可以人可以协协商商订订立立最高最高额额保保证证的合的合同,同,约约定在最高定在最高债权额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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