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的履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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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合同的批准无权代理与约定不明债的种类与履行05抗辩权与情势变更04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批准0101第五百零二条【应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适用前款规定。1.第1款:是对总则编第1
2、36条第1款的重复规定。2.第2款: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等。须注意三个问题:(1)合同不生效A.暂时不发生效力且不能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确定不发生效力(总则编第157条)“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确定不发生效力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报批:按规定标
3、准向特定国家机关申请批准。一般约定由订约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先合同义务,不是一种合同义务。(3)“负有报批义务的订约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缔约责任原则:信赖利益例外:期待利益无权代理与约定不明0 02 2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的追认拟制】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来源: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是总则编第171条第2款规定中“追认”的
4、一种拟制。应该与第171条规定在一起。第五百零四条【越权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来源:合同法第50条民法编第61条第3款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1.来源: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5、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3.“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第153条第1款 4.“4.“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1)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2条第2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2)限制经营:快递暂行条例(2018)第17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5.超超越越经经营营范范围围,但没有违反有关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或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参照第61条第3款有
6、关越权代表的规定处理。第五百零六条【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来源:来源:合同法合同法5353条条第五百零七条【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来源:合同法57条第五百零八条【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7、、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1.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义务:(1)约定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3.“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环生态”:公法上义务?私法义务?为了落实与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五百一十条【不明约定的补救协议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来源于合同法第61条。旨在规定约定不明确的补救方法。指示性或倡导性规定。2.意思自治优先补充协议3.“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通
8、过“合同解释”补救第五百一十一条【不明约定的补救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
9、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的履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
10、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来源于来源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第5151条条 第五百一十三条【特殊合同价格的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来源于合同法第63条债的种类与履行0 03 3第五百一十四条【货币之债】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
11、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新增1.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也称金钱之债。2.原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3.例外特约或特别规定。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选择权的享有】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新增1.选择之债:指债务的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履行的债。单纯之债标的有多项:两个以上,可以是同一种类,也可以不是同一种类;同一种类者,须存在个性差异
12、。2.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例外当事人参与决定(抽签)、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或者当第三人选择。选择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单方改变债之关系的状态。3.不行使选择权,须催告并给予宽展期;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权利的,选择权移转至对方。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1.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行使选择权须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选择之债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相比于单纯之
13、债,其只是给付标的嗣后确定而已。2.给付不能。在多项标的中,有自始不能履行或嗣后不能履行的,债之关系仅存于余存的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新增:1.按份之债的涵义:(1)主体二人以上;(2)标的可分;(3)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标的不可分,不能构成按份之债,只可能构成连带之债。2.按份债权
14、人与按份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实行个别效力原则:各个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应彼此独立地判断。在按份之债中,每个债权人对债务人都按照其份额享有部分给付的独立请求权;每个债务人对债权人都按照其份额负有部分给付的独立债务。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新增1.连带之债的涵义:(1)主体二人以上;(2)效力:每个债权人都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给付的独立请求权,或者,每个债务人负有履行全部给付的独立债务。2.标的:不
15、论标的可分或不可分,即使可分,也可构成连带之债。以法律效力而定3.连带债权:(1)每个债权人都享有独立的债权;(2)债务人可自由决定向哪一个债权人履行债务,向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随之消灭。4.连带债务:(1)债权人可以依其意愿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部分或者全部给付;(2)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3)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会承担不能从其他债务人那里获得追偿的风险连带债务各个债务人都承受着较大交易风险。构成特征:(1)连带债务的发生,不以债权人对各个债务人的请求权是建立在统一债务原因(如同一个合同)之上;请求权也不必以相同的给付为对象;给付利
16、益具有统一性即可(义务的同阶位性)。5.连带之债存在对一方当事人比较有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连带债务,对实际履行债务人的一方有时特别不利。为此,连带之债采取法定或约定原则。6.对于多数人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通常按照按份之债处理。民法典规定的连带之债:67(法人分立)、75(法人未设立)、83(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164(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167(违法代理)、178(连带责任)、307(共有的对外关系)、552(债务加入)、786(共同承揽人)、791(建设工程分包)、834(联合运输)、93
17、2(共同受托)、973(合伙人)、1168-1170(共同侵权)、1197(网络服务者与网络用户)、121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1214(拼装车或报废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1215(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1242(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1252(倒塌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688(约定连带保证责任)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内部关系:份额、追偿与抗辩】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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