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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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章 调控机构职责.3 第二章 调度管辖及操作范围.6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10 第四章 监控运行管理.15 第五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16 第六章 电网频率运行管理.20 第七章 低频低压减负荷及同期并列装置管理.21 第八章 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23 第九章 调度计划管理.29 第十章 设备投(退)运管理.37 第十一章 并网调度管理.40 第十二章 电网稳定管理.41 第十三章 网源协调管理.44 第十四章 水库调度管理.47 第十五章 新能源调度管理.53 第十六章 非省调直调电厂
2、并网管理.56 第十七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58 第十八章 调度通信管理.62 第十九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64 第二十章 设备监控管理.67 第二十一章 配电网调控管理.75 第二十二章 调度操作规定.78 第二十三章 监控操作规定.95 第二十四章 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97 第二十五章 检查与考核.113 附 录.114 前 言 为适应电网发展和“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 例 等法律、法规和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等相关规程、规范,制
3、定本规程。本规程批准人:纪会争。本规程审定人:郭江涛。本规程审核人:边二曼、才洪全、胡本然、康春雷。本规程初审人:肖荣国、孙晓波、王宏、华科、江琪、刘更、赵万 有、史滨、王宁、李冶天。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原宇光、江海洋、曹阳、田石刚、彭宇、兰天、徐洪涛、刘扬、王海涛、孟祥星、魏晓强、白雪松、郑浩野、姚敏东、张轶平、尹超、李鹏、余成、李士宏、李岩、王激励、陈剑飞。本规程起草部门: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本规程于 2018 年 7 月 1 日正式执行,原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规程作废。总 则 1.本规程所称“黑龙江省电网”是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电压等级发、输、变、
4、配、用电等一次设施以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能计量、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2.黑龙江省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3.电网调度控制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机构分为三级,即:省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县调)。省调的上级调度控制机构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及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及网调)。4.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5.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
5、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 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6.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黑龙江省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规程、规定等,应遵循本规程。7.与黑龙江省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控机构和省调、地调调管的发、输、变、配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黑龙江省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应遵守本规程。8.本规程提及的发电厂包含并网运行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其他任何发电介质的电厂,变电站包含运维中心。9.黑
6、龙江省电网与相邻省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上级调控机构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10.本规程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一章 调控机构职责 1.1 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1.1.1 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1.1.2 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1.1.3 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运行的连续、稳定及可靠供电,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1.4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1.1.5 充分发挥大电网资源优化配置的
7、功能,实现优化调度,合理使用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1.1.6 负责电网调控各专业技术管理和并网电厂涉网技术管理。1.1.7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发、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1.2 省调主要职责 1.2.1 落实国调及网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1.2.2 负责黑龙江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对所管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管理。1.2.3 负责电网内调控运行、调度计划、系统运行、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设备监控管理、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综合技术等专业管理,制定电力系统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
8、办法,负责所管辖电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1.2.4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1.2.5 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及事故处理,按规定开展监控范围内设备的远方操作。1.2.6 负责指挥电网调峰及调压工作,负责指挥联络线潮流的调控,协助网调调整频率,在黑龙江省电网单运时负责电网调频。1.2.7 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无功电压、网损管理,组织电网安全分析和研究,落实安全稳定运行措施,编制全网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1.2.8 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年、季、日运行方式,制定电网过渡方式及特殊方式,执行上级调控机构下达或批准的网
9、间联络线运行方式。1.2.9 统筹安排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调度检修计划。1.2.10 负责所管辖电网电力电量平衡、临时交易工作。1.2.11 负责黑龙江省电网负荷预测的管理工作。1.2.12 参与所管辖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参加发电厂的并网设计审核,组织及参加涉及电网安全、经济和科研方面的运行试验。1.2.13 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地方电网、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2.14 根据月度调电计划和实际供电需求编制与实施日调电计划,并充分考虑清洁能源调电安排。1.2.15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设备启动投运工作,制定新建、改(扩)建设备投入电网调度方案。1.2.16 负责编制
10、黑龙江省电网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1.2.17 参与主要水电厂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1.2.18 负责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的技术方案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整定方案,并督促实施。1.2.19 负责组织制定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电力二次 系统安全防护。1.2.20 负责设备监控信息管理、设备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负责集中监控缺陷管理;负责集中监控运行统计分析管理、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等。1.2.21 负责省公司调度技术装备的运行管理。1.2.22 负责组织黑龙江省电网调度系统各专业管理、
11、运行考核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2.23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控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1.3 地调职责 1.3.1 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负责所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1.3.2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管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1.3.3 负责编制并上报省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1.3.4 参与编制黑龙江省电网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 中相关内容。1.3.5 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监控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1.3.6 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拟定启动方案,对调
12、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1.3.7 负责编制所管辖电网电力、电量计划及电量统计。1.3.8 参加所管辖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1.3.9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及事故处理,按规定开展监控范围内设备的远方操作。1.3.10 负责本级监控范围内设备监控信息管理、设备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负责集中监控缺陷管理;负责集中监控运行统计分析管理、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等。1.3.11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他职权。1.4 县调职责由地调根据本规程确立的原则来确定。第二章
13、 调度管辖及操作范围 2.1 定义调度管辖范围 2.1.1 调度管辖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2.1.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配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2.1.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输、变、配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2.1.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配电系统授权委托下级调控机构调度。2.2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2.2.1 凡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
14、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相应调控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2.2.2 黑龙江省电网内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管辖的由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2.2.3 黑龙江省电网内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委托、许可调度的,省调按上级调控机构相关规定执行。2.2.4 同一设备原则上应仅由一个调控机构直接调度。2.2.5 黑龙江省电网内其他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关二次系统的调度管辖范围由省调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2.3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2.3.1 黑龙江省境内的发电厂、变电站 220 千伏全部设备(不包括上级调度委托省调调度的 500 千伏变电站内 220 千伏设备)。包括:母线、开
15、关、刀闸、主变及其 220 千伏侧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以及继电保护装置、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等。2.3.2 黑龙江省境内直接并入 220 千伏电网的各类发电厂,或并网的总装机容量达到 70 兆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达到 3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厂、风电场,通过 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总装机容量达到 10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2.3.3 省调直调火电厂和水电厂的主机、主炉、发电机及其主开关、主变、发变组、高厂变、高备变及其影响出力的附属设备,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装置(包括强行
16、励磁装置、PSS 装置),非 220 千伏并网火电厂和水电厂的并网线路。2.3.4 经 220 千伏并网的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的 35 千伏母线、35 千伏集电线路和无功补偿设备;经 110(66)千伏并网的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的 110(66)千伏并网线路,以及升压站内 110(66)千伏设备及其低压侧母线、集电线路和无功补偿设备;经 35 千伏并网的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集电线路。2.3.5 220 千伏输电线路(不包括省间联络线及与全网安全稳定有关的重要线路)、220 千伏及以下跨国联网线路以及与跨国联网运行有关的运行方式。2.3.6 220 千伏系统与 110 千伏及以下系统构成电磁环网
17、的运行方式。2.3.7 500 千伏变电站低压母线和电抗器,前进变 220 千伏全部设备,详见附表 1。2.4 地调或县调调度管辖范围:省调管辖以外的 110 千伏及以下设备,由地调按照所管辖区域范围予以具体划分(包括县调管辖设备)。2.5 黑龙江省电网监控范围:省调负责监控 500 千伏变电站,地调负责监控 22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各级调度控制机构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控范围。2.6 省调指挥操作范围 2.6.1 网调管辖并委托省调指挥操作的设备见附表 2。2.6.2 网调指定与全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重要线路(网调许可设备):500 千伏七云甲线、七云乙线、双集甲线、集前甲线和 220 千伏二
18、昂甲线、二昂乙线、昂庆甲线、昂纲线、庆纲线、齐让甲线、齐让乙线、尼拉线、冯乌线、乌拉线、冯拉甲线。2.6.3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原则上由省调指挥操作,部分设备省调可委托地调指挥操作。2.7 地调指挥操作范围 2.7.1 省调管辖并委托相应地调指挥操作的设备为:a)发电厂的 220 千伏三绕组变压器的中压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b)非 220 千伏并网发电厂的主变、高厂变、发变组和并网线路(110 千伏晨富线除外);c)接于 110 千伏及以下母线上的省调管辖发电厂的高备变;d)西沟水电厂、喇二电站;e)220 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包括 220 千伏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f)与 220 千伏电
19、网构成电磁环网的低压侧设备;g)220 千伏布爱甲、乙线和 110 千伏布黑线;h)220 千伏变电站内的静止无功补偿装置(SVC)及并联电抗器、并联电容器;i)220 千伏铁路牵引站供电线路及站内 220 千伏设备;j)220 千伏单、双回负荷线路和负荷变电站,包括电源端变电站专用旁路代送的操作;k)220 千伏变电站经专用旁路开关(母旁除外)代送主变的操作;l)经 110(66)千伏并网的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的 110(66)千伏并网线路和升压站内 110(66)千伏设备及其低压侧母线。2.7.2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原则上由相应地调指挥操作,但为便于指挥,地调可委托县调指挥操作。2.7
20、.3 上级调度管辖由下级调度指挥操作的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应先征得上级调度同意,且变动后要立即汇报。2.7.4 下级调控机构指挥操作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应先征得上级调度同意,且变动后要立即汇报。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3.1 调度指令 3.1.1 各级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调度管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相关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指挥权,并对其下达调度指挥及调度指令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3.1.2 本级调控机构的监控员、下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员和监控员以及厂、站、运维单位的值班员接受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运行管理,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
21、负责。3.1.3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本级、下级调控机构的监控员和厂、站、运维单位的值班员及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执行。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省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复查,当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有危害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省调 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3.1.4 调控系统运行人员在发、受调度指令时,应使用普通话及调控术语,下达的正常操作指令均应编号(口头指令除外),现场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指令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指令执行完毕后要立即汇报执行的时间及设备变动状况。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
22、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3.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控机构值班调控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执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3.2 调度规则 3.2.1 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除非已对人身或设备本身的安全构成威胁,未经拥有调度管辖权的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经授权者除外。3.2.2 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指令进行调频、调峰、调压。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根据负荷变动情况和联络线控制规定修改日内计划曲线,满足电网需求,并予以记录。3.2.3 电源产生缺额时,调控机构可根据需求侧管理控制负荷,并予以记录。3.2.4 各
23、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3.2.5 未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任何人不得操作该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当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自行处理,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3.3 调度许可设备在操作前应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操作,但应及时向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
24、应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3.4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厂、站、监控、运维站(队)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此时,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3.5 省调调度许可设备的调度规则 3.5.1 省调调度许可设备改变运行状态,或进行虽不改变运行状态但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运行有影响的工作,相关地调应向省调履行许可手续。3.5.2 地调申请调度许可时,应同时提出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3.5.3 省调进行调度许可时,应将对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影响及省调采取的
25、措施告知地调,对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影响由地调自行考虑。3.6 非省调调度许可设备,如进行下列工作,地调应参照省调调度许可设备履行许可手续,并在操作前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3.6.1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安全自动装置切机、切负荷量的工作。3.6.2 影响省调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限额、发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工作。3.6.3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保护装置定值的工作。3.7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许可规则 3.7.1 自动化主站系统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得到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许可。3.7.2 调度自动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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