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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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议事规则【5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1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2、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或配股、增发新股及其他融资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兼并、重组方案及回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提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
3、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十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六)董事对公
4、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但是,如果向董事会说明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并取得许可,即可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总经理提议时。第八条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
5、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进行,或电话通知,但是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第十条通知的内容包括:(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和议题;(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十二条董事会
6、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第十五条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第十七条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第十八条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第十九条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第二十条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第二十一条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
8、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9、,使董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对每一议案每位董事都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二十八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
10、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11、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需提请2001年股东年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12、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13、务。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2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14、、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15、其披露;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一)专门委员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就董事会议案提出专项意见,增强董事会议决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各董事应充分表达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三)专门委员会不能以董事会名以作出任何决议;(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16、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六)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服务和与相关部门(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下属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材料。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局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
17、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公司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局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
18、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第十四条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局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19、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局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局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九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的召开方式;(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六)董事表决所必需
20、的会议材料;(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九)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21、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五)委
22、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三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
23、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四章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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