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 4461-2023 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协商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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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00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44612023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协商工作指南Guidelinesforconsultationofvillagerscouncil(residentscouncil)2023-07-31发布2023-08-31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4/T4461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蚌埠市四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蚌埠市四维社
2、会工作服务中心、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中共蚌埠市委党校市情研究中心、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街道办事处、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办事处、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刚、邹波、张敬瑞、袁志哲、宋建波、赵旭。IDB34/T44612023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协商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协商工作的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和形式、协商程序、协商成果运用及工作保障。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的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协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4/T3880-2021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villagerscouncil(residentscouncil)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推选产生,配合、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协商议事、兴办公益事业、调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新风的议事组织。来源:DB34/T3880-2021,3.3,有修改4协商主体协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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