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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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准HJ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oking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13 发布2017-09-13 实施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
2、况填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9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3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27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110 合规判定方法.34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
3、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
4、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1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
5、)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61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
6、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7、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2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8、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9、炼焦化学工业coking chemical industry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3.2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特殊时段spe
10、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如冬防期间等。3.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基准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一般原则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需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
11、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在填报基本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必填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4.3炼焦炉型、主要产品及产能需填报行业类别、炼焦炉型、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在填报“行业类别”时,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在填报“炼焦炉型”时,需按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13、炭化炉三种类型进行选择。本标准中半焦(兰炭)炭化炉专指内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外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参照常规机焦炉填报。4.3.1常规机焦炉4.3.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必填项,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1。4表 1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备煤单元原料煤贮存系统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备煤系统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转运站、其他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炼焦单元焦炉炼焦系统焦炉、装煤车、推焦机、拦焦机、熄焦车、其他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容积、高度、平均宽度
14、、长度、焦炉周转时间焦炉型号、装煤方式(顶装、侧装)、加热方式(单热式、复热式)、剩余煤气去向熄焦单元湿熄焦系统a熄焦塔、其他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干熄焦及余热回收系统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气料比,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焦炭处理单元焦炭转运、筛分系统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焦炭贮存系统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煤气净化单元冷凝鼓风系统煤气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中间槽、焦油中间槽、剩余氨水槽、煤气鼓风机
15、、其他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中间槽、焦油中间槽、剩余氨水槽容积,煤气鼓风机流量、出口压力/脱硫系统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液处理装置、其他脱硫塔塔径、高度,再生装置规格,脱硫废液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并联、其他)氨回收系统蒸氨塔、事故氨水槽、饱和器、硫铵干燥器、其他蒸氨塔塔径、高度,事故氨水槽容积蒸氨方式(直接蒸氨、间接蒸氨)粗苯回收系统终冷塔、洗苯塔、脱苯塔、再生器、粗苯管式炉、粗苯中间槽、其他粗苯中间槽容积粗苯管式炉燃料类型(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公用及辅助单元供汽系统锅炉、其他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压力锅炉型号、燃料类型(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16、煤气、煤、其他)循环冷却系统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制冷循环水系统、其他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温度/储罐系统粗苯储罐、焦油储罐、洗油储罐、硫酸储罐、碱液储罐、其他容积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顶罐、外浮顶罐、其他)辅助系统制冷机组、其他设计制冷量热源方式(蒸汽、其他)a对于填报“湿熄焦系统”的钢铁联合企业,需载明:承诺于 2017 年 1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54.3.1.2生产设施编号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4.3.1.3产品名称必填项,分为焦炭、焦炉
17、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4.3.1.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1.5设计年生产时间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1.6其他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2热回收焦炉4.3.2.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必填项,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2。表 2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备煤单元
18、原料煤贮存系统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备煤系统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转运站、其他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炼焦单元焦炉炼焦系统焦炉、装煤推焦车、熄焦车、其他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容积、焦炉周转时间焦炉型号、装煤方式(冷装冷出、热装热出)、加热方式(焦炉煤气、其他)熄焦单元湿熄焦系统熄焦塔、其他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干熄焦及余热回收系统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气料比,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焦炭处理单元焦炭转运、筛分系统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筛焦设施设计生产
19、能力/焦炭贮存系统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余热回收单元余热回收系统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余热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64.3.2.2生产设施编号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4.3.2.3产品名称必填项,分为焦炭、电、蒸汽等。4.3.2.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20、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2.5设计年生产时间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2.6其他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3半焦(兰炭)炭化炉4.3.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必填项,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3。4.3.3.2生产设施编号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4.3.3.3产品名称必填项,分为半焦(兰
21、炭)、焦炉煤气、焦油等。4.3.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3.5设计年生产时间必填项,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3.6其他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7表 3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其他设施信息备煤单元原料煤贮存系统煤场、筒仓、其他设计贮量煤场封闭方式备煤系统振动筛、备煤楼、转运站、其他振动筛设计生产能力/炭化单元炭化系统炭化炉、其
22、他炭化炉数量、单炉生产能力加热系统控制方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其他)、熄焦方式(水浴熄焦、低水分熄焦、其他),剩余煤气去向半焦处理单元烘干系统烘干设施、其他设计处理能力热源方式(煤气烘干、其他)半焦转运、筛分系统半焦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半焦贮存系统贮焦场、焦仓、其他设计贮量贮焦场封闭方式煤气净化单元冷凝鼓风系统冷却器、电捕焦油器、焦油分离装置、氨水循环池、煤气鼓风机、其他焦油分离装置、氨水循环池容积,煤气鼓风机流量、出口压力焦油分离装置位置(地上、地下)、氨水循环池位置(地上、地下)脱硫系统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液处理装置、其他脱硫塔塔径、高度,再生装置规格,脱硫废
23、液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并联、其他)脱氨系统蒸氨塔、事故氨水槽、其他蒸氨塔塔径、高度,事故氨水槽容积蒸氨方式(直接蒸氨、间接蒸氨)公用及辅助单元供汽系统锅炉、其他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压力锅炉型号、燃料类型(焦炉煤气、煤、其他)循环冷却系统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其他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温度/储罐系统焦油储罐、碱液储罐、其他容积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顶罐、外浮顶罐、其他)辅助系统制冷机组、其他设计制冷量热源方式(蒸汽、其他)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料及辅料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原料煤硫分、挥发分,燃料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
24、最大使用量及其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以下“4.4.1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4.4.1原辅材料及燃料名称原料名称包括煤、其他。辅料名称包括酸、碱、脱硫剂、催化剂、其他。燃料名称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高炉-转炉混合煤气、煤、其他。84.4.2年最大使用量已投运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五年的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年最大使用量填写。4.4.3原料煤硫分、挥发分需填写原料煤(指配合煤)硫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基为基准。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需填写燃料灰分
25、、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热值(低位发热量)。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其他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废气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1.14.5.1.4”为必填项。4.5.1.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4。炼焦化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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