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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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89372012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woolen textile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环境保护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发布发布 GB 289372012 I 目 次 前 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2、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289372012 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毛纺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毛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洗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毛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
3、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毛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毛纺工业企业洗毛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毛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
4、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89372012 1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企业和拥有毛纺设施的企业的洗毛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毛纺企业的洗毛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毛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
5、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毛纺企业染整废水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6、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
7、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毛纺企业 毛纺企业是指以羊毛纤维或其他动物毛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洗毛、梳条、染色、纺纱、织造、染整的生产企业。GB 289372012 23.2 洗毛废水 毛纺企业在洗毛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水。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毛纺生产企业及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毛纺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5 排水量
8、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洗净毛、羊毛毛条和其他动物毛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 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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