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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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103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pollutant permit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19-8-27 发布2019-8-27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
2、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6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010合规判定方法.22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4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7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33附录 D(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推荐核算方法.47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
3、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
4、估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8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
5、(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
6、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2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
7、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
8、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3T+E”燃烧控制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的分解并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3.4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
9、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
10、)、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填报行业类别时,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选择“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4 危险废物治理”类别。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4.3.2主要生
11、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4表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焚烧生产单元 焚烧及余热利用焚烧及余热利用系统焚烧炉系统焚烧炉型式(回转窑、热解炉、其他)/处置能力t/d焚烧炉温度二燃室温度三燃室温度(若有)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热灼减率%余热锅炉(若有)额定蒸发量t/h余热发电机组(若有)额定功率MW软化水制备设施处理能力t/h装卸贮存预处理单元装卸预处理分析化验室/物理法、化学法和固化/稳定化等
12、预处理设施/配伍料坑(进料斗)设计有效容积m3贮存危废贮存库(区)焚烧贮存量t独立危废贮存罐焚烧贮存量t燃油储罐或其他燃料贮存设施设计有效容积m3脱酸剂贮存罐(仓)设计有效容积m3脱硝剂贮存罐(仓)(氨水贮存罐、液氨贮存罐、尿素贮存仓)设计有效容积m3飞灰贮存罐(袋)设计有效容积t飞灰、焚烧残渣贮存库面积m2辅助单元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t/d4.3.3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危险废物设计焚烧处置能力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
13、的处置能力及产能。处置能力计量单位为 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kWh/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 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5实际年利用小时数填报。4.3.6产品名称包括电力、热力,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4.3.7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主要燃料及辅料4.4.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14、4.4.2种类燃料种类:危险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脱硝剂(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碱类、钠盐、耐火材料、污水处理投加药剂等。4.4.3年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处置(消耗)量计量单位为 t/a 或 m3/a,辅料计量单位为 t/a。按设计值填报。4.4.4燃料及辅料信息焚烧的危险废物填报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机氯含量、热值、废物类别。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
15、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活性炭填报吨入炉危险废物设计消耗量,计量单位为 kg/t。按设计值填报。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16、)、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6放口类型等。4.5.2废气4.5.2.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2。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8484、GB 16297、GB 14554 等标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以GB 16297 中的非甲烷总烃作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标准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4.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17、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2.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 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排放口类型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 2。4.5.3废水4
18、.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 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等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7表 2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主要主要生产生产单元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产产排排污污环节环节名称名称污染物污染物种类种类a排放排放形式形式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工艺是否为可行是否为可行技术技术焚烧生产单元焚烧及余热利用系统焚烧废气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有组织袋式除尘、湿法静电除尘、其他是否如采
19、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排放口一氧化碳“3T+E”燃烧控制、其他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半干法、湿法、干法+湿法、半干法+湿法、其他氮氧化物(以 NO2计)SNCR、SCR、SCR+SNCR、其他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计);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 Cr+Sn+Sb+Cu+Mn计)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湿法静电除尘、其他二噁英类“3T+E”燃烧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等的组合技术;其他装卸贮存预处理单元分析
20、化验室通风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有组织化学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一般排放口危废贮存库贮存废气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有组织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一般排放口预处理预处理废气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有组织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一般排放口配伍料坑(进料斗)进料废气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有组织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一般排放口8续 表主要主要生产生产单元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产产排
21、排污污环节环节名称名称污染物污染物种类种类a排放排放形式形式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工艺是否为可行是否为可行技术技术装卸贮存预处理单元独立危废贮存罐贮存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组织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一般排放口燃油储罐或其他燃料贮存设施贮存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脱酸剂贮
22、存罐(仓)贮存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脱硝剂贮存罐(仓)(氨水贮存罐、液氨贮存罐、尿素贮存仓)贮存废气氨无组织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飞灰、焚烧残渣贮存库贮存废气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有组织化学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一般排放口辅助单元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产臭区域加盖密闭、废气收集除臭、其他/a排污单位若同时建有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工程,不同处置工艺共用的生产设施,在排污许可平台可选择在一个主要工程中填报,其污染物种类按从严原则确定,在满足本标
23、准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处置工艺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9表 3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废水排放去向废水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包括湿法脱酸废水、烟气净化化学清洗废水、湿法除渣废水、冲洗废水、冷却系统废水、余热锅炉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等)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不外排p
24、H 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焚烧或蒸发结晶、其他设计水量(t/h)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间接排放pH 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其他一般排放口直接排放pH 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焚烧或蒸发结晶、其他初期雨水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不外排pH 调节、絮凝沉淀、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单独收集并进入主体工程污水处理站a/排入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pH、悬浮物、
25、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不外排一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2/O 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间接排放/一般排放口直接排放一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2/O 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排入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a适用于排污单位自建焚烧处置工程区初期雨水单独收集并进入主体工程污水处理站的间接排放方式。104.5.3.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3.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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