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9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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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99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pesticid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2-25 发布 2019-03-01 实施 发 布 i 目 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3
2、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7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6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18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19 9 其他.2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农药制造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
3、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
4、,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
5、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
6、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2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
7、导则 HJ 86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452014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药制造工业 pesticide industry 指用于防治农业、林业作物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以及仓储、农林产品的防蚀、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及其他场所用药的原药和制剂的生产活动。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8、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 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表征。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3 3.4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
9、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例如:危险废物焚烧炉启、停机时烟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HJ 582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并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4.3 污染物确定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物的
10、确定应包含 GB 8978、GB 14554、GB 16297、GB18484、GB 21523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及选取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详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4 表 1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要素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 核算方
11、法及优先选取次序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b 废气有组织排放源原药生产废气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氯化氢、氟化氢、氰化氢、硫化氢、氨、硫酸雾、光气、氯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制剂加工、包装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c 焚烧炉尾气 烟尘、氮氧化物 类比法 实测法 一氧化碳、氯化氢、氟
12、化氢、二口恶英类 类比法 实测法 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废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废气 硫化氢、氨、挥发性有机物等 类比法 实测法c 危废暂存间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等 类比法 实测法 无组织排放源 工艺无组织 排放废气 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氰化氢、硫化氢、氨、硫酸雾、氯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设备动静密封点 排气 挥发性有机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
13、数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无组织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其他无组织 排放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源 颗粒物、氮氧化物 类比法 实测法 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氰化氢、硫化氢、氨、硫酸雾、氯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14、 2.物料衡算法 废水 各装置、生产设施工艺废水 特征污染物a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5 续表 要素要素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b 废水 地面及设备冲洗水 初期污染雨水 悬浮物、化
15、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特征污染物a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循环冷却系统等辅助设施排水、生活污水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动植物油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废水总排放口 特征污染物a、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噪声 生产装置及设施 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c 固体 废物 生产装置及设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物料衡
16、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危险废物 a特征污染物及其控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 582 要求。地方有严格管理要求的,从其要求。b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c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原药生产废气、制剂加
17、工包装废气源强核算除颗粒物、氮氧化物宜采用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外,其他污染物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对于焚烧炉尾气源强核算,二氧化硫应采用物料衡算法,烟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口恶英类宜采用类比法,其他重金属类污染物可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有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类比法。无组织废气排放源强核算可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类比法等方法。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产污系数法和类比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废水集
18、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无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其他污染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6 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的自行手工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
19、不一致,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可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类比法等方法。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无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现有工程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在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通常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对悬
20、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可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时,对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的自行手工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
21、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4.4.3.2 现有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污染源 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4.4.4.2 现有污染源 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4.5 参数选取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选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 7 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4.6 源强核算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结果,结合所采用的治理措施效果(综合考虑收集率和去除率),采用式(1)计算污染物排放量。1ED去除排放产生收
22、集()(1)式中:E排放污染物排放量,t;D产生污染物产生量,t;收集污染物的收集效率,%;去除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2)计算。1niiiDDD(2)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排放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4.7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 废气污染
23、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一般原则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实测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对于连续性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可视为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排放速率与排放时间的乘积。多条连续性生产线合并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于各条生产线排放量之和。对于批次间歇式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不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各批次排放量之和,单批次排放量等于单批次生产排放速率与对应单批次排放时间的乘积。多条非连续性生产线错时排污时,合并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源强可依据错时生产方案核算最大排放速率和平均排放速率,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于各条生产线排放量之和。5.2 物料衡算法 5.2.
24、1 一般原则 8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核算单元投入与产出平衡关系,计算确定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考虑农药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转化、过程回收等因素,由物料衡算得到的污染物产生量按式(3)计算。DDDDDD投入其他产污产品回收转化(3)式中:D产污某物质以污染物形式存在于废气中的量,t;D投入某物质存在于原辅料等投入料中的量,t;D产品某物质进入产品中的量,t;D回收某物质进入回收物料中的量,t;D转化某物质在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为其他物质的当量,t;D其他某物质进入其他项中的量,t。连续性生产的污染物产生量按核算单元核算时段内的物料进出量进行物料衡算。对于批次间歇式生产,首先按
25、核算单元单批次生产的物料进出量进行物料衡算,然后根据核算时段内操作批次计算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产生量。根据核算单元是否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污染源划分为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如某一核算单元未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则该废气污染源视为无组织源,其排放量即为产生量,按下文中所列公式计算。如某一核算单元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则该废气污染源视为有组织源,其排放量可根据该核算单元污染物的产生量,结合收集、治理措施效果计算。5.2.2 焚烧炉尾气二氧化硫产生量 焚烧炉尾气二氧化硫源强可按式(4)计算。2ii-6SOfgiwgwww 10-2iDFSWSWS(4)式中:DSO2核算时段内焚烧炉尾气二氧化硫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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