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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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286642012GB 28664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 GB 28664-2012
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28664-2012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
3、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
4、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8664-2012 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只适用
5、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
6、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3.3
7、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GB 28664-2012 2 3.5 铁水预处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3.6 转炉炼钢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3.7 电炉炼钢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3.8 炉外精炼 为了提高钢的
8、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微调等。3.9 浇铸 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冶金)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锭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3.10 一次烟气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3.11 二次烟气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3.12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3.13 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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