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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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Permit Pesticide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 发布2017-09-29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目次前言.1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
2、2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6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9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310合规判定方法.35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农药种类填报参考.3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原料填报参考原料填报参考(续表).40附录 C(资料性附录)农药制造工业废气排污系数表.41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3附录 E(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9-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
3、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4、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
5、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
6、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7、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
8、术规范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GB-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9、令 第 39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 28 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3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3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
10、65 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3.1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esticid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
11、。3.2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4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 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
12、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表征。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基本原则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
13、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4.
1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一般要求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农药制造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主要产品及产能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除 4.3.4.2、4.3.9 为选填项外,其余为必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单元。按照农药行业统计分类为化学农药原药、生物农药原药、农药制剂,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参见附录 A。填写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如草甘膦原药生产
15、线、阿维菌素原药生产线、毒死蜱乳油制剂生产线、公用单元、其他。若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同产品时,以主要产品命名,备注说明生产的其他产品。4.3.3主要工艺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的主要工序填写。化学农药原药(中间体)生产工艺包括:备料、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其他;生物农药原药(中间体)生产工艺包括:发酵、分离、干燥、其他;农药制剂加工工艺包括:制剂加工、其他。公用单元主要工艺包括:物料储存系统、输送系统、供热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处置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同时生产农药原药与制剂,则主要工艺填报应包括原药与制剂加工的上述生产工艺;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仅是单纯混合
16、或分装的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则主要工艺只需填报农药制剂加工工艺。4.3.4主要生产设施4.3.4.1必填内容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备、常压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设施等。按照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主要工艺分类,涉及的具体主要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及其设施参数见表 1。4.3.4.2选填内容1)生产装置中的泵、压缩机;2)生产装置中的回流罐、缓冲罐、分液罐和只用于生产装置启停的设备;3)操作压力大于常压的有机液体储罐;4)用于工艺参数测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5)生产单元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5-表 1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工艺
17、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备料配料罐、混合罐、配料釜、混合釜、高位槽、其他有效容积破碎机、其他额定功率发酵种子罐、发酵罐、补料罐、培养罐、消毒罐、其他设计生产能力、有效容积反应反应釜、反应器、反应床、其他设计生产能力、有效容积、压力精制/溶剂回收蒸馏釜、精馏釜、蒸馏塔、精馏塔、其他有效容积、温度、压力洗涤釜、中和釜、其他脱色釜、脱色罐、其他再沸器、预热器、冷凝器、薄膜蒸发器、其他换热面积分离萃取罐、分层罐、结晶罐、其他设计处理能力、有效容积离心过滤机、真空抽滤机、板框压滤机、三合一过滤机、其他额定功率、转数、面积干燥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盘式、耙式、双锥)、沸腾床、喷干塔、烘箱、其他温度、处理能力、有效容
18、积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其他面积制剂加工粉碎机、其他额定功率混合机、混合罐、其他体积、额定功率砂磨机、过滤器、造粒机、其他设计能力物料储存系统原料储存罐、中间母液槽、产品储存罐、其他罐体的类型、有效容积、储存物质的名称、密度、腐蚀性、可燃性、其他液氯钢瓶、液氨钢瓶、氯化氢钢瓶、其他输送系统槽车、鹤管、其他吨位供热系统锅炉、导热油炉、加热炉、其他加热能力废水处理系统三效蒸发器、MVR 蒸发器、其他设计处理能力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其他体积厌氧池、好氧池、中间池、其他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污泥暂存间、其他固废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残渣暂存间、废包装储存间、其他面积、堆存量危险废物焚烧炉、其
19、他设计处理能力、燃烧温度4.3.5生产设施编号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产品名称填报各生产单元生产产品名称,包括化学农药原药产品、生物农药原药产品、农药制剂产品等,参见附录 A。-6-4.3.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4.3.8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9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
20、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原辅料及燃料种类原料包括化学品基本原料,应填写具体物质名称,参见附录 B。辅料指工艺过程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等,如催化剂、溶剂、助剂等“化工三剂”。包括:硫酸、盐酸、烧碱、液碱、液氨、氨水、三乙胺、甲醇、乙醇、二甲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异丙醇、叔丁醇、乙醚、石油醚、碳酸氢钠、无水三氯化铝、金属镁、硫化钠、双氧水、臭氧、二氧化氯、高岭土、陶土、硅藻土、混凝剂、助凝剂、其他。燃料包括:燃煤、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天然气、沼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页岩气、其他。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
21、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t/a 或 m3/a。4.4.3原辅料纯度原辅料纯度为必填项,以百分含量表示。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煤中的汞含量,原料和辅料中铅、镉、砷、镍、汞、铬含量(重量比)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燃煤需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6其他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
22、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7-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2废气4.5.2.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和 GB
23、18484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5.2.3可行技术按照本标准第 6 章规定填报。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
24、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有地方要求的,应符合地方要求。4.5.2.5排放口类型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工艺废气排放口(备料、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发酵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供热系统烟囱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制剂加工废气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等均为一般排放口。-8-表 2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表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名称化学农
25、药原药(中间体)备料液体配料设施溶剂挥发、pH 调整废气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b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系统冷凝、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直接燃烧、热力燃烧、催化燃烧、等离子法、光催化氧化、其他固体配料设施固体配料粉尘颗粒物含尘废气治理系统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旋风除尘、多管除尘、滤筒除尘、电除尘、湿式除尘、水浴除尘、其他破碎机物料破碎粉尘颗粒物其他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泄漏修复、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配套有效的管网送至净化系统、其他反应反应釜、反应器、反应床、其他反应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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