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代替GB491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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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5-2013代替 GB 491520042013-12-27 发布 2014-03-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2、实施与监督.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现有企业
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
4、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
5、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
6、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
7、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
8、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
9、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3.8 水泥制品生产
10、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3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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