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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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source intensitypharmaceuticals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2-25 发布2019-03-01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源强核算程序.35
2、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9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9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22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229 其他.2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制药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24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3、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科技大学、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本标准
4、适用于制药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098燃气轮机 噪声GB 14554恶臭
5、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190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T 2888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75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29529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HJ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6、导则 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2HJ/T 69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物料衡算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7、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6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T 6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T 79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858.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8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 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99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2044发酵类制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药工业废水pharmaceutical industry waste water指制药生产企业或设施排放的废水,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工艺废水、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纯化水制备排污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厂区锅炉排污水等)。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参与
9、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或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3.3非正常排放abnormal discharge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例如,危险废物焚烧炉启、停机时其烟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4 源强核算程序4.1 一般原则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
10、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制药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3。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标准要求。4.3 污染物确定制药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4554、GB 16297、GB 18484、GB 21903、GB 21904、GB 21905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
11、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4.4.1 一般原则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3。4表 1 制药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类别类别废气种类废气种类污染物污染物核算方法选取核算方法选取新(改、扩)建新(改、扩)建污染源污染源现有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a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发酵废气VOCs1.类比法2.物料衡算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颗粒物类比法实测法b工艺有机废气cVOCs、
12、特征污染物d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实测法b工艺含尘废气颗粒物类比法实测法b工艺无机废气特征污染物d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实测法b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工艺废气VOCs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颗粒物类比法实测法b中药醇提废气VOCs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工艺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含尘废气颗粒物类比法实测法b公辅设施罐区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废水处理站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类比法实测法bNH3、H2S类比法实测
13、法b危废暂存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类比法实测法b危废焚烧炉烟气烟尘、氮氧化物类比法实测法b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口恶英e类比法实测法b二氧化硫1.物料衡算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b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实测法b5续表类别类别废气种类废气种类污染物污染物核算方法选取核算方法选取新(改、扩)建新(改、扩)建污染源污染源现有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a其他无组织废气VOCsf、特征污染物d类比法1.物料衡算法2.实测法b颗粒物类比法实测法b非正常排放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f、特征污染物d类比法1.实测法b2.
14、物料衡算法注 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注 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注 3:混合废气中污染物源强核算,企业应优先考虑适用性选取方法,本表中的方法选取仅作参考。注 4:核算时应同时记录各环节废气量。a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15、算源强。c工艺有机废气指生产过程中各排污节点产生的主要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气。d特征污染物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丙烯醛、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丙酮、二氯甲烷、苯酚、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氨、三甲胺、硫化氢、氯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硫酸雾等。e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产生二口恶英。f无组织废气 VOCs 的排放源强主要包括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采样过程排放、装卸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放等环节。6表 2 制药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类别类别废水种类废水种类污染物污染物核算方法选取核算方
16、法选取新新(改改、扩扩)建建污染源污染源现有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a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工艺废水冲洗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悬浮物、挥发酚、甲醛、乙腈等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b总锌、总氰化物、总汞、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悬浮物等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总锌、总氰化物、总汞、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悬浮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车间或生产
17、设施废水排放口(化学药品制造)总汞、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等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厂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悬浮物、挥发酚、甲醛、乙腈、动植物油等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总锌、总氰化物、总汞、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注 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注 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注 3:核算时应同时记录各环节废水量。a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
18、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7表 3 制药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表要素要素排污环节排污环节核算污染物项目核算污染物项目核算方法选取核算方法选取新新(改改、扩扩)建建污染源污染源现有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a噪声生产装置及设施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单位 dB(A)类比法实测法b固体废物配料、粉碎前处理、制备、扩大化、发酵、反应、化学合成、分离、提取、纯化
19、、精制、干燥、结晶、成品、溶剂回收、烘干、灭菌、净制、切制、炮炙、罐区、装卸、转运、供热系统、供气系统、制冷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处置系统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原料包装、废中药渣、未直接接触药品的废过滤芯、鉴别为一般固废的污泥、生活垃圾等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1.实测法b2.物料衡算法危险废物c危险化工原料包装、培养基废物(抗生素类)、废酸、废碱、废盐、釜残、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废过滤芯、废吸附剂、废膜包、废催化剂、过滤器回收粉尘、废产品及废中间体、废矿物油、废树脂、废培养基、动物尸体、实验室废物、已确定含危废物质且已鉴别为危废的污泥和废活性炭等注 1:污染因子包
20、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注 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危险废物的鉴别应符合 HJ/T 298 要求。a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c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核算的危险废物项目以及经认定为危废的物质。4.4.2 废气4.4.2.1 现有工
21、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VOCs、特征污染物等有组织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优先物料衡算法。无组织废气优先使用物料衡算法。4.4.2.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排放时,VOCs、特征
22、污染物等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84.4.3 废水4.4.3.1 现有工程污染源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
23、强。4.4.3.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核算依据污染物不同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4.4.4 噪声4.4.4.1 现有工程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类比法。4.4.4.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4.4.5 固体废物4.4.5.1 现有工程污染源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物料衡算法。4.4.5.2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4.6 参数选定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
24、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4.7 源强核算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9ii1niDDD(1)式中: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i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 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4.8 核算结果汇总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 废气污染源源
25、强核算方法5.1 一般原则废气污染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对于连续性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可视为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排放速率与排放时间的乘积。对于同一物质,多条连续性生产线合并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速率等于各条生产线排放速率之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于排放速率与排放时间的乘积。对于批次间歇式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不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各批次排放量之和,单批次排放量等于单批次生产排放速率与对应单批次排放时间的乘积。多条非连续性生产线错时排污时,合并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源强依据错时生产方案核算最大排放速率和平均排放速率,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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