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106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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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6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armacy industry-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manufactu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12-10 发布 2019-12-1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
2、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9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 10 合规判定方法.2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中成药生产原辅材料名称.2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参考表.3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36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3、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
4、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恒联海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2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
5、,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适用于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中药饮片加工排污单位、藏药和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排污单位、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
7、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
8、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
9、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10、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11、指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中药制品的排污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4 特殊时
12、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13、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分别选择“制药工业中药饮片加工”、“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制药工业兽用药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制药工业兽用药品制造中成药生产”)、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 4 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
14、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7”为必填项,“4.3.8”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等填报内容参照表 1。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5 表 1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
15、设施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炮制单元 干法炮炙 自动控温炒药机、鼓式炒药机、炒药机组、煅药机、其他 功率 kW 湿法炮炙 蒸煮锅、煨药机、焙药机、其他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提炼单元 配料 配料机、其他 功率 kW 水提 提取罐、其他 有效容积 m3 醇沉 醇沉罐、其他 有效容积 m3 醇提 提取罐、其他 有效容积 m3 浓缩 浓缩罐、其他 功率 kW 干燥 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喷干塔、厢式干燥器、流化床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红外干燥器、微波干燥器、其他 功率 kW 乙醇回收 预热器、板式换热器、高效酒精
16、回收浓缩器、酒精回收塔、乙醇储罐、其他 功率 kW 药渣出渣 药渣出渣间、其他 面积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制剂单元 固体制剂 制粒机、制丸机、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喷干塔、厢式干燥器、流化床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红外干燥器、微波干燥器、其他 功率 kW 半固体制剂 加热罐、热风循环恒温箱、热压涂布机、其他 功率 kW 液体制剂 洗瓶机、灌装机、其他 功率 kW 气体制剂 灌装机、其他 功率 kW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 综合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其他 处理量 m3/d 固体废物贮存 贮存间、其他 面积 m2 纯水制备 软化水设备、去离子水设备、其他 处理量 m3/d 6 4.3.3
17、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物名称填写。若同一生产单元生产不同产品时,应当填写所有产品名称。4.3.5 产品规格、产品数量 产品规格的单位为 mg/片、mg/粒、mg/丸、mg/包、mg/瓶、ml/支、ml/瓶、ml/袋、其他。产品数量是指产品规格所对应的年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单位为亿片/a、亿粒/a、亿丸/a、亿包/a、亿支/a、亿瓶/a、其他。4.3.6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固
18、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和气体制剂生产能力按式(1)计算。miiinBS11.0 (1)式中:S生产能力,t/a;Bi第 i 种产品规格,mg/瓶、mg/粒、mg/片、mg/包、mg/丸;ni第 i 种产品数量,亿瓶/a、亿粒/a、亿片/a、亿包/a、亿丸/a;m产品规格的个数。液体制剂生产能力按式(2)计算。imiiinBS1100 (2)式中:S生产能力,t/a;Bi第 i 种产品规格,ml/支、ml/瓶、ml/袋;ni第 i 种产品数量,亿支/a、亿瓶/a、亿袋/a;i第 i 种产品密度,g/ml;m产品规格的个数。4.3.7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
19、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8 其他 7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包括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药用基本原料,应填写具体物质名称,参见附录 A。辅料指工艺过程和废水、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等,包括催化剂、溶剂、助剂等,参见附录 A。燃料种类包括:煤、柴油、天然气、沼气、液化
20、石油气、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或 Nm/a。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不填写。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
21、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根据 GB 14554、GB 37823 确定。地方有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8 表 2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设施治理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22、主要主要 工艺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排废气产排污环节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排放形式式 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炮制单元 干法炮炙 自动控温炒药机、鼓式炒药机、炒药机组、煅药机 干法炮炙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臭气浓度 吸收、活性炭吸附、其他 提炼单元 配料 配料机 配料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一般排放口 醇沉 醇沉罐 醇沉
23、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醇提 提取罐 醇提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冷凝、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浓缩 浓缩罐 浓缩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冷凝、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干燥 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喷干塔、厢式干燥器、流化床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红外干燥器、微波干燥器 干燥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乙醇回收 预热器、板式换热器、高效酒精回收浓缩器、酒精回收塔、乙醇储罐 乙醇回收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
24、/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药渣出渣 药渣出渣间 药渣出渣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9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主要 工艺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排废气产排污环节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制剂单元 固体 制剂 制粒机、制丸机、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喷干塔、厢式干燥器、流化床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红外干燥器、微波干燥器 固体制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
25、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半固体制剂 加热罐、热风循环恒温箱、热压涂布机 半固体制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液体 制剂 洗瓶机、灌装机 液体制剂废气 NMHCa、TVOCa 有组织/无组织 吸收、催化氧化、其他 气体 制剂 灌装机 气体制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无组织 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 公用单元 废水 处理 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好氧池、中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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