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5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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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8572017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Measurement method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EMS test of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heavy-duty diesel and gas fuelled vehicle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19 发布 2017-10-01 实施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2、部部 发布发布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技术要求和试验.3 5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4 6 标准的实施.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车辆排放测试报告要求.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车载测量方法.10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重型汽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V 阶段)(GB 17691-2005)的补充,规定了重型柴油车、
3、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标准参考美国 40 CFR PART 86公路用新车、在用汽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和 40 CFR PRAT 1065 SUBPART J现场测试和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法规 No.582/2011 ANNEX II 重型发动机和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 及其修订单的有关技术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9
4、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01 日实施。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 及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的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满足GB 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的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km/h 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2、M3、N2(但不包括低速货车)和 N3类以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类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
5、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689-2014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
6、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 工况法)3 术语和定义 GB 17691-2005 和 HJ 689-201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PEMS 能安装在车上,同时进行排气流量、污染物浓度测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和发动机的转速、扭矩、负荷、车辆行驶速度、经纬度及海拔等相关参数实时测量或采集的整套排放测试系统。3.2 车载法 PEMS method 将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安装在被测车辆上,对车辆在实际道路上行驶时的排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的方法。3.3 瞬态循环 transien
7、t cycle 发动机按GB 17691-2005或HJ 689-2014开展型式检验时所用瞬态循环(ETC或WHTC)。3.4 功基窗口 work-based window 从试验终止点到截止点之间的一个连续区间,当区间的累积做功等于瞬态循环的发动机做功量时,定义该连续区间为一个功基窗口。3 3.5 窗口比排放 window brake-specific emissions 功基窗口内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总质量与窗口内做功量的比值,单位:g/kWh。3.6 功基窗口法 work-based window method 通过比较各功基窗口比排放与发动机型式检验比排放的符合性评价车辆排放的方法。3
8、.7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 average window power percentage 功基窗口内发动机平均功率占该发动机最大净功率的百分比。3.8 有效功基窗口 valid work-based window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如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个数少于所有窗口个数的50%,可将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20%的要求以1%为步长逐渐减小,但最小不能小于15%。3.9 有效数据点 valid data points 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PEMS测试开始后,5分钟之内的变化小于2时(以先到为准,但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20分钟),至试验
9、结束的所有测试数据点。3.10 短行程 short trip 车辆从一个怠速终点到下一个怠速起点之间的行驶过程。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限值要求 4.1.1 按照第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表1 排放限值(g/kWh)阶段 CO NOx THC PM 第五阶段 6.0 4.0 报告(可选项)报告(可选项)4.1.2 按照第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第五阶段NOx排放浓度应不高于900ppm。4.2 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排放测试应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
10、试验。4.3 判定方法 4.3.1 试验有效性判定 有效功基窗口应占所有功基窗口的 50%以上,否则试验无效,应调整测试方案,重新进行试验。4.3.2 测试车辆达标判定 a)对第 4.1.1 条规定的任一污染物,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功基窗口占有效功基窗口的比例达到 90%及以上,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达标,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b)在有效数据点中,NOx排放浓度满足第 4.1.2 条限值要求的数据点占有效数据点的比例达到 95%及以上,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达标,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4 5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5.1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 5.1.1 制造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自
11、行制定科学高效的自查规程,对新生产的车型(或系族)进行排放达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5.1.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车型(或系族)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时,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 3 辆车,按下述规则进行判定:a)从第 5.1.2 条抽取的 3 辆车中任意选取 1 辆车,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若此车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b)若此车不能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如制造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第 5.1.2 条中抽取的其它两辆车按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若两辆车均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
12、不合格。5.2 在用符合性检查 5.2.1 制造企业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应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为基础进行。车辆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应以车型(或系族)为基础进行。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污染物排放合格与否按表2判定。测试样本量最小为3,最大为10;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排放判定为合格;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排放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不能判定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排放合格与否,则逐一增加测试样
13、本,继续判定。表2 合格判定表(最小样本量为3辆)5.2.2 制造企业应以每两年为周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每个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报告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5.2.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车型(或系族)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随机抽取3辆车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并按5.1.2条的要求进行判定。样本数 超标车辆数 合格判定 不合格判定 3-3 4 0 4 5 0 4 6 1 4 7 1 4 8 2 4 9 2 4 10 3 4 5 5.3 按本标准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车型,其结果可以扩展到满足第5.3.1条要求的其他
14、车型。5.3.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同为同一车型系族 a)车辆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b)底盘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c)发动机为同一机型(或系族);d)车辆种类一致,如M1、M2、M3、N2、N3类车辆(城市车辆除外)、城市车辆(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5.3.2 车型系族可以扩展至改装车企业生产的满足第5.3.1条b)至d)要求的车型。5.4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制造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尽快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保整改后产品符合要求。6 标准的实施 6.1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按 GB 17691-2005 第五阶段标准新定型(信息公开)的车型,应按
15、第 5 条规定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6.2 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按GB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定型(信息公开)的车型,应按第5.2条规定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车辆排放测试报告要求 A.1 一般要求 A.1.1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A.1.2 装配厂地址 A.1.3 制造厂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A.1.4 类型和商业用途描述(涉及各种变型)A.1.5 发动机系族 A.1.6 源机 A.1.7 发动机系族成员及车型成员 A.1.8 测试车辆识别代码
16、(VIN)A.1.9 识别牌和铭牌的位置和标示方式 A.1.10 车辆类别 A.1.11 燃料类型:如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A.1.12 发动机系族内的适用于该机型/车型的型式检验的数量,适用时,还包括所有扩展、维修和召回的数量。A.1.13 制造商提供的发动机、车辆型式检验扩展、维修和召回的详细信息。A.1.14 发动机、车辆的制造时间 A.2 发动机、车辆的选择 A.2.1 汽车或发动机的安装方法 A.2.2 车辆、发动机、发动机系族的选择标准 A.2.3 制造商召集测试车辆的地理区域 A.3 设备 A.3.1 PEMS设备商标和型号 A.3.2 PEMS设备校准 A.3.3 PEM
17、S设备电源供应 A.3.4 数据分析软件和版本号 A.4 测试数据 A.4.1 试验日期和时间 A.4.2 测试地点和路线的详细信息 A.4.3 天气、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海拔等)A.4.4 每辆车测试路线的距离 A.4.5 试验燃料的技术参数 A.4.6 反应剂的技术参数(如适用)A.4.7 润滑油的技术参数 A.4.8 按照附录B进行的排放试验结果 A.5 发动机信息 A.5.1 发动机燃料类型(如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A.5.2 发动机燃烧系统(如压燃式或气体燃料点燃式)7 A.5.3 型式检验编号 A.5.4 发动机再制造商(如适用)A.5.5 发动机制造商 A.5.6 发动
18、机型号 A.5.7 发动机生产日期 A.5.8 发动机编号 A.5.9 发动机排量(L)A.5.10 缸数 A.5.11 发动机额定功率:(kW 在 r/min下)A.5.12 发动机最大扭矩:(kW 在 r/min下)A.5.13 怠速转速(r/min)A.5.14 制造商提供的有效满负荷扭矩曲线(是/否)A.5.15 制造商提供的满负荷扭矩曲线参考数值 A.5.16 降NOx系统类型(如EGR,SCR)A.5.17 催化转化器类型 A.5.18 颗粒捕集器类型 A.5.19 后处理系统安装位置 A.5.20 发动机ECU的信息(软件标定号)A.5.21 外特性曲线 A.5.22 瞬态循环(
19、ETC)做功量,对于HJ 689-2014规定的城市车辆为瞬态循环(WHTC)做功量 A.6 车辆信息 A.6.1 车辆所有者(如适用)A.6.2 车辆种类 A.6.3 车辆制造商 A.6.4 车辆识别代码(VIN)A.6.5 车辆登记注册号和注册地(如适用)A.6.6 车辆型号 A.6.7 车辆生产日期 A.6.8 排放阶段 A.6.9 变速箱类型(例如手动、自动或其他)A.6.10 前进档的数目 A.6.11 试验开始前的里程表读数(km)A.6.12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A.6.13 车辆整备质量(kg)A.6.14 最高车速(km/h)A.6.15 轮胎规格 A.6.1
20、6 排气管直径(mm)A.6.17 车轴数 A.6.18 油箱容积(L)(可选项)8 A.6.19 油箱数量(可选项)A.6.20 反应剂罐的容积(L)(可选项)A.6.21 反应剂罐的数目(可选项)A.7 测试路线特征 A.7.1 试验开始时的里程表读数(km)A.7.2 持续时间(s)A.7.3 平均环境条件(根据瞬时测量数据计算得到)A.7.4 环境条件传感器信息(类型和传感器位置)A.7.5 车速信息(如,累积的速度分布)A.7.6 描述的测试路线中市区、市郊和高速运行的时间分布 A.7.7 测试路线中加速、减速、匀速和怠速的时间分布 A.8 瞬时测量数据 A.8.1 NOx浓度(pp
21、m)A.8.2 CO浓度(ppm)A.8.3 CO2浓度(%)A.8.4 THC浓度(ppmC)(可选项)A.8.5 PM浓度(mg/cm3)(可选项)A.8.6 排气流量(kg/h或L/min)A.8.7 排气温度()A.8.8 环境温度()A.8.9 环境大气压(kPa)A.8.10 环境湿度(g/kg或%)A.8.11 发动机扭矩(Nm)A.8.12 发动机转速(r/min)A.8.13 发动机燃油消耗速率(g/s)A.8.14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A.8.15 ECU和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获取的车辆行驶速度(km/h)A.8.16 所在纬度()A.8.17 所在经度()A.8.18 所
22、在海拔(m)A.9 瞬时数据计算 A.9.1 NOx质量(g/s)A.9.2 CO质量(g/s)A.9.3 CO2质量(g/s)A.9.4 THC质量(g/s)(可选项)A.9.5 PM质量(mg/s)(可选项)A.9.6 NOx累积质量(g)A.9.7 CO累积质量(g)A.9.8 CO2累积质量(g)A.9.9 THC累积质量(g)(可选项)9 A.9.10 PM累积质量(mg)(可选项)A.9.11 燃油消耗速率计算值(g/s)A.9.12 发动机功率(kW)A.9.13 发动机做功(kWh)A.9.14 功基窗口持续时间(s)A.9.15 功基窗口发动机平均功率百分比(%)A.10 数
23、据平均和整合 A.10.1 NOx平均浓度(ppm)A.10.2 CO平均浓度(ppm)A.10.3 CO2平均浓度(ppm)A.10.4 THC平均浓度(ppmC)(可选项)A.10.5 校正前PM平均浓度(mg/cm3)(可选项)A.10.6 校正后PM平均浓度(mg/cm3)(可选项)A.10.7 试验前后PM采样滤纸质量及差值(mg)(可选项)A.10.8 平均排气质量流量(kg/h)A.10.9 平均排气温度()A.10.10 NOx排放量(g)A.10.11 CO排放量(g)A.10.12 CO2排放量(g)A.10.13 THC排放量(g)(可选项)A.10.14 PM 排放量(
24、mg)(可选项)A.11 测试结果判断 A.11.1在有效功基窗口中,最小、最大和第90百分位数的:A.11.1.1 功基窗口法NOx排放结果(g/kWh)A.11.1.2 功基窗口法CO排放结果(g/kWh)A.11.1.3 功基窗口法THC排放结果(g/kWh)(可选项)A.11.1.4 功基窗口法PM排放结果(g/kWh)(可选项)A.11.2 功基窗口:最小和最大平均窗口功率 A.11.3 功基窗口:有效窗口百分比(%)A.11.4 在有效数据点中,NOx排放浓度结果(ppm)的最小值、平均值、最大值和第95百分位数 A.12 试验确认 A.12.1 试验前、后的NOx分析仪零点、满量
25、程和评定结果 A.12.2 试验前、后的CO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 A.12.3 试验前、后的CO2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 A.12.4 试验前、后的THC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可选项)A.12.5 试验前、后的PM分析仪评定结果(可选项)A.13 需要的更多附件 A.13.1 车辆加载及PEMS系统安装完成后的试验车辆照片(不少于3张)A.13.2 所有排放测试的原始数据记录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10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车载测量方法 B.1 试验要求 B.1.1 一般要求 制造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方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发动机)的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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