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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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Basic principle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3-27 发布2018-03-27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IHJ 884-2018目次目次.I前言.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总体要求.45源
2、强核算程序.46源强核算原则要求.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9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源源强核算的总体要求、源强核算程序、源强核算原则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
3、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3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3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源强核算的总体要求、核算程序、源强核算原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编制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其他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161
4、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
5、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2300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体系technical guidelines system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source intensity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体系由准则及行业指南等构成。3.2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
6、害影响的场所、设备或装置等。3.3源强source intensity指对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强度的度量,包括废气源强、废水源强、噪声源强、振动源强、固体废物源强等。废气、废水源强是指污染源单位时间内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出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的数量。通常包括废气和废水污染源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不包括事故排放。噪声源强是指噪声污染源的强度,即反映噪声辐射强度和特征的指标,通常用辐射噪声的声功率级或确定环境条件下、确定距离的声压级(均含频谱)以及指向性等特征来表示。振动源强是指振动污染源的强度,即反映振动源强度的加速度、速度或位移等特征指标,通常用参考点垂直于地
7、面方向的 Z 振级表示。固体废物源强是指污染源单位时间内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3.4污染物产生量quantity of pollutant generation指污染源某种污染物生成的数量。3.5污染物排放量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指污染源排入环境或其他设施的某种污染物的数量。33.6非正常工况abnormal situation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其中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工况,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指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3.7事故排放accidental
8、 discharge指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情况下污染物的排放。3.8物料衡算法material balance method指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数量或元素数量在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3.9类比法analogy method指对比分析在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污染源,利用其相关资料,确定污染物浓度、废气量、废水量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3.10实测法actual measurement method指通过
9、现场测定得到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相关数据,进而核算出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包括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3.11产污系数法pollutant-generation coefficient method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产污系数,依据单位时间产品产量计算出污染物产生量,并结合所采用治理措施情况,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43.12排污系数法pollutant-discharge coefficient method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和治理措施,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
10、排污系数,结合单位时间产品产量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3.13实验法experiment method指模拟实验确定相关参数,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3.14核算时段accounting period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小时等为核算时段。4总体要求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体系规定的工作程序、核算方法、技术要求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识别所有涉及的污染源和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的优先级别选取核算方法,给出完整的源强核算结果和相关参数。核算方法所需参数的测定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方式获取参数时,选用
11、的参数依据(如可研报告、设计文本、台账记录等)应规范有效。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具备最优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并分别明确正常排放量和非正常排放量。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应考虑生产装置运行时间与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时间的差异,分别确定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核算时段和排放量核算时段。采用实测法进行源强核算时,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生产装置的运行工况参数,如物料投加量、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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