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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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 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文 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Facility Construction on Hazardous Waste (发布稿)2 0 0 5 0 5 2 4 发布 2 0 0 5 0 5 2 4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HJ 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规范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目 录 1 总则1 2 编制依据1 3 术语2 4 焚烧厂总体设计4 4.1 建设规模4 4.2 厂址选择4 4.3 总图设计4 4.4 总平面布置5 4.5 厂区道路5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6 5.1 接收6 5.2 分析鉴别6 5.3 贮存6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7 6.1 一般要
3、求7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7 6.3 焚烧炉8 6.4 热能利用系统 9 6.5 烟气净化系统 9 6.6 残渣处理系统 1 1 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1 1 7 公用工程 1 3 7.1 电气系统 1 3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 3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 7.4 建筑与结构 15 7.5 其它辅助设施15 1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 8.1 一般规定 1 6 8.2 环境保护 1 6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 9 10.1 运营管理总则1 9 10.2 运营条件1 9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
4、 0 10.4 人员培训2 0 10.5 危险废物接收2 1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 1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 2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 4 本技术规范用词说明25 21 总 则 1.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4-2 0 0 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
5、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
6、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1.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构成本规范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9 8 9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 0 0 5 年)(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9 9 9 年)(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0 0 4 年)(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
7、政策(2 0 0 1 年)(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 9 9 8 年)(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4-2 0 0 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5 9 7-2 0 0 1)(9)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5 9 8-2 0 0 1)3(1 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 B 5 0 8 5.1-3-1 9 9 6)(1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 8 9 7 8-1 9 9 6)(1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 B 1 5 5 6 2.2-1 9 9 5)(1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 8 3 8-
8、2 0 0 2)(1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 0 9 5-1 9 9 6)(1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 B 3 0 9 6-1 9 9 3)(1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 1 2 3 4 8-1 9 9 0)(1 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 B J 8 7-1 9 8 5)(1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 0 1 5 6-2 0 0 2)(1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 5 0 0 2 8-1 9 9 8)(2 0)锅炉房设计规范(G B 5 0 0 4 1-1 9 9 2)(2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 1 6-2 0 0 1)(2
9、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 J 1 4 0-1 9 9 7)(2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2 2 2-2 0 0 1)(2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 B J 1 9-2 0 0 1)(2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 3 6-1 9 7 9)(2 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 B 1 2 8 0 1-1 9 9 1)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 焚烧炉
10、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 集中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3.5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指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内的焚烧主车间、危险废物贮存车间以及烟囱。3.6 热灼减率 4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 热灼减率,%;A 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 焚烧残渣经 6 0 0(2 5)3 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
11、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3.9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C E=C O2/(C O2+C O )1 0 0%式中:C O2 和 C O 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 C O2和 C O 的浓度。3.10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 2 7 3.1 6 K,压力在 1 0 1.3 2 5 k P a 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 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
12、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5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
13、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 8 3 8-2 0 0 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类、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 0 9 5-1 9 9 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2)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 8 0 0 米。(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
14、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 1 0 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4)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5)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6)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4.3 总图设计 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3.2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4.3.3 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
15、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4.3.4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4.3.5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 2 5 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4.4 总平面布置 4.4.1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 6安排。4.4.2 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 0 1 5 6-2 0 0 2)中的有关规定。4.
16、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 5 0 0 2 8-1 9 9 8)中的有关规定。4.4.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4.4.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4.5 厂区道路 4.5.1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
17、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 B J 2 2-1 9 8 7)中的有关规定。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 5.1 接收 5.1.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5.1.2 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 1.7 倍设置。5.2 分析鉴别 5.2.1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5.2.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和规模等条件确定。5.2.3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
18、括下列内容:(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7(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5)反应性(6)相容性 5.2.4 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中的有关规定。5.2.5 对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5.3 贮存 5.3.1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2)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
19、性。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3)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 70 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5.3.2 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 B 1 5 5 6 2.2-1 9 9 5)的专用标志;(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3)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要用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4)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5)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6)应有隔离设
20、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7)墙面、棚面应防吸附,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8)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9)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 1 5 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1 0)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 2 4 小时看管。5.3.3 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进行选择。5.3.4 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86.1 一般要求 6.1.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焚烧炉、热
21、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它辅助装置。6.1.2 危险废物在焚烧处置前应对其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要求,以利于危险废物在炉内充分燃烧。6.1.3 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 5%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6.1.4 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6.1.5 危险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2 0 年。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6.2.1 危险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
22、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6.2.2 危险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6.2.3 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可适当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6.2.4 在设计危险废物混合或加工系统时,应考虑焚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6.2.5 危险废物输送、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2)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3)进料系统应处
23、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4)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6.3 焚烧炉 6.3.1 危险废物焚烧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不同炉型。6.3.2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 1 0 年;9(2)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3)应有适当的冗余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4)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5)必须配备自动
24、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6)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 6%-10%(干烟气);(7)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 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 2s;(8)炉渣热灼减率应5%;(9)正常运行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10)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4-2 0 0 1)中的有关规定。6.3.3 燃烧空气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炉内燃烧物完全燃烧的配风要求;可采用空气加热装置;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 1 1 0%1
25、 2 0%;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6.3.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危险废物热值较低时助燃。6.3.5 辅助燃料燃烧器应有良好燃烧效率,其辅助燃料应根据当地燃料来源确定。6.3.6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供油泵的设置应考虑一备一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燃料时,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6.4 热能利用系统 6.4.1 焚烧厂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6.4.2 危险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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