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112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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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20-03-27 发布 2020-03-27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发布HJ 11232020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2、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4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6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20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 4.8 合规判定方法.22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24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4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3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5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6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38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9
3、 5.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0 5.8 合规判定方法.4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4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4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5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5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6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65 HJ 1123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4、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5、、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1232020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6、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
7、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
8、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11232020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
10、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
11、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HJ 11232020 3 3.1 制鞋业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对应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 C195。3.2 制鞋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采用冷粘工艺、硫化工艺、注塑工艺、模压工艺
12、、线缝工艺等各类生产工艺进行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3.3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3.4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
13、标。待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3.6 非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8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
14、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9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10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HJ 11232020 4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
15、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
16、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依据GB/T 4754-2017选择“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中的“纺织面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1)、皮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2)、塑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3)、橡胶鞋制造
17、(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4)、其他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9)”。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还要根据 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冷粘工艺单元、硫化工艺单元、注塑工艺单元、模压工艺单元、线缝工艺单元。主要生产工序包
18、括鞋料划裁工序、帮底制作工序、帮底装配工序、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序与生产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表 1。HJ 11232020 5 表 1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主要生产生产单元单元a 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工序工序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设施参数单位 冷粘工艺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丝网印刷机、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上胶机、砂轮机、成型流水线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
19、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硫化工艺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密炼机、开炼机、硫化机、挤出流水线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上胶机、成型流水线、硫化罐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注塑工艺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注塑(射)机、砂轮机、上胶机、喷枪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
20、-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模压工艺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模压机、砂轮机 功率 kW HJ 11232020 6 主要主要生产生产单元单元a 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工序工序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设施参数单位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线缝工艺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
21、胶粘剂-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系统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沉淀池 处理量 m3/d 生化处理系统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废气处理系统 除尘集尘设备 排气量 m3/h 吸附法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低温等离子体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光催化氧化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生物法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a排污单位通常采用一种生产单元进行生产,需选择对应的生产单元进行填报。如涉及两种及以上生产单元,需按不同生产单元进行填报。4.1.3.3 主
22、要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1.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产品名称分为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其他鞋。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量折算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双/年。HJ 11232020 7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23、或者按照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4.1.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4.1.4 主要原辅材料 4.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等;胶粘剂和处理剂等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填报。4.1.4.2 主要原辅材料种类 排污单位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面料(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网布、织带等)、鞋底、塑胶颗粒(片)、聚氨酯原液、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海绵、其他。辅料名称必填项,包括
24、:胶粘剂、处理剂、清洁剂、油墨、各类助剂、废水及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其他。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m2/a、t/a,其他。4.1.4.4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胶粘剂、处理剂等主要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可参照相关检测报告填报。4.1.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4.1.5 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
25、施名称及工艺、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1.5.2 废气 排污单位大气主要污染物项目应依据 GB 14554、GB 16297、GB 27632、GB 31572、HJ 11232020 8 GB 37822 等确定,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等,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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